有一点必须明确,除非当事人自愿放弃,否则房屋的所有人仍然是实际登记人。法官郝小娟解释说,大多数情侣在分手后都会遇到这种情况。男子声称他支付的费用更多,或者妇女强调她支付的费用更多。上海离婚律师为您讲解一下具体的情况。
在实践中,法官也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即男子和妇女在法庭上就住房费用的分摊问题进行争论。“虽然确切的划分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一步确定,但房屋的主人始终是明确的。”
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蒋德利也表示,如果男女双方都想证明恋爱中购买的房产产权应该只属于一方,通常只有两种情况:一方能证明对方向他借钱买房,或者一方能证明对方把房产送给了他。如果我们不结婚,房子能还给我们吗?答: 结不结婚不是分房的条件
上述案例中,男方买房登记了女方的名字,后来反悔向女方索要房产,并提出买房是建立在婚姻基础上的观点。既然不能结婚,“退婚”就意味着他必须“退房”。所以在买房的恋爱中,悔婚的一方应该主动放弃房屋产权。这有点契约关系。婚姻失败了,就像毁约了,自然就不应该再享有房子的产权了。这种观点是否得到法律认可?
对此,郝晓娟认为,如果企业一方享有房屋产权管理是以结婚为前提,主张通过这一理论观点的另一方要对此说法就是进行分析举证,若有学生充分的证据证明,则可以有效成立。但郝晓娟也坦言,其实也是类似这种情况发展非常难举证,即便举证成功,也必须是一方主动选择放弃房屋产权,否则多数情况下仍以知识产权登记为准。
江补充说,即使双方在买房之前有协议,比如“男方现在为女方买房,女方必须嫁给男方,否则男方将收回房子”,但是,这样的附加协议没有法律意义,因为根据我国的婚姻法规定,婚姻不应该是获得房地产的工具,婚姻不能是交易,所以类似的协议不能得到法律承认。但江德利也指出,不能排除男女结婚买房的一些内部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协议一般包括当事人之间发生问题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对财产权利和其他内容作出变更。
总之,大多数人认为结婚与否不是分房的条件,也不是一方要求悔过的一方放弃房产的条件。登记方的名字是礼物吗? 答: 通常不被视为礼物。
在审判中,法官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双方争夺房屋产权,强调对方当时承诺将房产赠与自己,或者对方主动交首付、还贷是赠与。那么,是一方出资买房登记另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共同出资只登记一方的名字,在法律上可以认定为赠与?
答案是 “不能”。江德立指出: “庭审中,房产企业属于赠与的抗辩经常能够听到,但认定的情况进行很少。”他表示,目前除非正式的赠与之外,普通的口头赠与等一般在法律上均不成立,除非一方发展可以直接拿出一个非常需要明晰的证据以研究证明我国当时的赠与社会行为,否则人民法院工作很少予以认定。
那么,婚姻并不是住房的前提,而且很难承认赠与,在争取住房产权的过程中,住房产权到底该如何分享呢?蒋明确表示,在上述情况下,即使财产权登记在女方名下,男方也不能以非婚生财产为由退还,但仍可以要求分房。江指出,该男子以投资者的名义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但由于房产登记不能客观变更,他可以要求受益人赔偿。
上海离婚律师还指出,在上述情况下,如果妇女没有出资,但是房产证上只登记了一个人的名字,那么应该根据实际情况退还房屋的首付款,或者退还属于男方的房屋保险费。此外,如果男性、女性都是房屋投资者,则应根据实际出资比例对房屋进行进一步细分。
夫妻离婚后第几年买的房子算首套 | 奉贤区离婚房产律师讲述婚前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