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上海财产分割律师 团队,专门代理婚姻财产案件,涉及婚前财产协议拟定、婚后财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诉讼等。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因此离婚时,要进行分割。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股权、股票证券、债务等。团队律师多年来致力于婚姻家庭法律方面的研究,凭借丰富的法庭诉讼经验和娴熟的谈判技巧,调解纠纷、化解矛盾,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和精湛的办案技巧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赢得了众多委托人的信

律师团队

律师团队

开庭辩护

律所荣誉

律所环境

律所环境

律所环境

栏目导航

最新文章

随机推荐

相关推荐

天目中路离婚律师答夫妻为买学区房假离婚的后果

时间:2021-09-28 16:47 点击: 关键词:天目中路离婚律师,离婚协议,上海静安区婚姻律师

  一对夫妻,为买学区房办了“假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约定了财产分割等条款。没想到买好房后,妻子却不肯复婚了,丈夫一纸诉状将妻子告上法院。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就审理了这起案件,二审判决驳回妻子上诉,维持原判,即《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上海一中院介绍,2013年1月,小强和小丽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后小丽住进了小强名下的房子里。两年多后,他们感情的结晶——女儿出生了。随着女儿渐渐长大,为了让女儿受到更好的教育,他们动起了再买套学区房的心思。
 

  2019年,小强和小丽看上了一套位于上海市区的学区房,但因二人已经有房,再次购房不符合首房首贷的优惠政策条件。于是,二人便商量着办理“假离婚”。因为小丽名下无房,在离婚之后,就以小丽的名义购买学区房,小强将房屋的首付款以离婚补偿款的形式转给小丽。同年7月,小强和小丽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并签署《离婚协议》。协议中主要有三方面的约定:
 

天目中路离婚律师答夫妻为买学区房假离婚的后果
 

  1.关于抚养权:女儿归小强抚养,小丽每月支付三千元抚养费至女儿年满18周岁。

  2.关于婚后共同财产:双方现在各自名下所有的一切银行账户存款,归各自所有,不予以分割;宝马轿车一部归女方所有,车贷由女方承担;女方店铺及相关设施均归女方所有。双方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

  3.关于离婚补偿款总额及款项支付:男方支付女方补偿款300万元整。

  离婚后,小强将自己和母亲共有的一套房子变卖,并陆续给小丽转款共计294万余元。小丽用这笔钱付了学区房的首付,其间,两人仍在一起居住和生活。妻子变卦,丈夫“人财两空”房子买好后,小强催促小丽去复婚,但小丽却告诉小强,他们已经离婚了。惊诧不已的小强接受不了这个事实,与小丽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小丽说什么也不肯复婚,并坚持说两人已经没有了感情,离婚是双方自愿的。说好的“假离婚”买学区房,没想到妻子忽然变了卦。小强试图努力挽救婚姻,但小丽就是不松口,还从家里搬了出去。见复婚无望,小强虽后悔当初“假离婚”的决定,却也只能接受现实。
 

  但想到《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以及转给小丽买房的294万余元,小强还是气愤不已。他向小丽提出,要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归还购房款。小丽却说,二人是协商过购买学区房,但与离婚无关。她和小强因为经常争吵、感情不合而最终离婚,并且她也没有承诺过要和小强复婚。《离婚协议》是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合法有效。294万余元是离婚补偿款,不是购房款,不需要归还。为买学区房闹得人财两空的小强,一气之下将小丽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或认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小丽归还小强个人财产294万余元,且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小强又撤回了要求小丽返还钱款和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请,表示《离婚协议》撤销或无效的后果另行处理。一审法院认为:小强提供的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显示,小丽在离婚前多次与小强讨论购房政策、贷款优惠条件以及房屋置换方案,并在办理离婚登记的前一日,还催促小强办理离婚,表示“怕政策有问题,而且离婚时间越长贷款越好办”,在离婚之后,小丽与小强以及小强母亲的对话中,又屡次提到“没有想过要真离婚”“因为要买房子,必须要离婚”等,并认可曾说过“房本下来一年复婚”。以上说辞均体现出小丽非真实的离婚意愿。
 

  一审判决支持小强的诉请,《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同时小强表示撤回要求小丽返还钱款和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请,《离婚协议》无效的后果另行处理,是小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小丽对此亦无异议,法院予以准许。
 

  一审判决后,小丽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小丽称,离婚补偿款是小强为了拿到女儿抚养权才给她的,并不是给她买房的,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小强的原审诉请。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是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综观双方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前后所进行的多次对话、微信聊天,可以充分认识到双方办理离婚是为了购买房屋,二人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是为了达到上述购房之目的而达成的虚假意思表示。虽然协议中约定了小强需要补偿小丽300万元,在协议签订后,小强也向小丽进行了转款,但该款项实为购房所需。在审理中,双方当事人确认了双方婚后并无如此大额的财产,小强向小丽所转之款项也是出售了其与案外人共有的房屋后所得款项,若如小丽所述小强是为了得到女儿抚养权而向其支付补偿款,那么该补偿款也应在其可控、可承受范围之内,现在的款项完全不在小强可承受范围之内,与其收入完全不匹配,所以小丽所述的该点意见完全不符合常理、不符合实际情况。  上海静安区婚姻律师事务所

 

离婚协议中关于给付财产的约定是 天目中路离婚律师谈夫妻房产新规
天目中路离婚律师答夫妻为买学区房假离婚的后果http://www.xulvshi.cn/ccfg/932.html
以上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发现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