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要求不忠的一方一无所有地离开房子?在我们的法律中,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明确规定,通奸的丈夫和妻子之一将少于或不分享共同财产。如果一方当事人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导致离婚的案件,无辜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上海离婚律师接下来就为您解答一下有关的问题。
一、在什么情况下,无辜的一方有权在离婚时要求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问题情形之一,导致我国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进行请求精神损害国家赔偿:
1、重婚的;
2、配偶与另一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这里明确规定了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但无权要求对方少分或不分财产。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就对方有婚外情可请求精神损害国家赔偿的情形发展而言,只限于企业达到“重婚的”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进行同居的”程度的情形,普通的婚外情、奸情或者自己出轨并不在此列。而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根据《最高实现人民通过法院提出关于经济适用〈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中国婚姻法〉若干重大问题的解释(一)》规定,“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个人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居住”。
而且,要告诉大家的一个残酷事实就是:限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有重婚或与他人同居行为导致离婚,另一方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是不高的。从我国的法律发展实践史来看,法院判决无过错方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从数千元到数万元不等。然而在绝大多数案件中,这些赔偿数额相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数额而言,所占夫妻财产比例是非常低的。
二、我国法律有没有规定夫妻一方出轨就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事实上,在我国的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夫妻之一可以欺骗对方的一小部分或不可分割的共同财产。
对于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情形,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离婚时,一方进行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双方共同管理财产,或伪造企业债务企图通过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之间共同提高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关系共同实现财产或伪造公司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这些行为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中国再次分割夫妻一个共同经济财产。”并无夫妻一方出轨就要少分或不分民族共同生活财产的规定,因此就王宝强事件发展来说,虽然有猜测马蓉转移个人财产,但是我们并没有被证实,就此是不可以使用要求马蓉净身出户的。
那么,为什么很多人会产生这样的误解: 认为一方的婚外情,会少一些或者不分财产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根据人民中华民国婚姻法、人民中华民国关于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和有关法律规定,区分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维护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辜当事人,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合理解决好生产便利生活的原则。
第8条夫妻双方共同进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第13条夫妻共同住房不宜分开使用的,应根据夫妻双方的住房情况和照顾养育子女或无过错配偶的原则,分配给配偶一方。分享房屋的一方应赔偿另一方房屋价值的一半。妇女应在双方平等的条件下得到照顾。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婚姻关系中的违法行为和财产问题的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法[2000]第18号) :
第十三条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离婚案件财产分割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作出有利于无辜一方的判决。在处理住房问题时,要保障无辜者的住房权益,特别是无辜妇女的住房权益。
根据上述规定,其中提到的一个原则就是“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即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会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做出对无过错方有利的判决。除了婚姻法明确规定的“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外,违反“忠实义务”的婚外情和不忠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也被一些法院认为是有过错的。
所以,有些地方法院在处理以及夫妻一方有婚外情的案件时,会根据自己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对无过错方酎情多分个人财产,也就是对过错方需要予以少分共同进行财产(但不分国家财产的几乎可以没有)。上海离婚律师最后还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夫妻双方都有过错,没有相互补偿,没有大小差别的过错,“五十步笑百步”是没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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