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情是甜蜜的,但无论爱人有多亲密,他们都会经历争吵和矛盾。有些人可以度过磨合期,最终结婚。有些人看到彼此之间的不适,最终分道扬镳。当他们分手时,他们会留下一个真正的问题——如何划分恋爱期间发生的费用?上海婚姻咨询律所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有些费用可以要求退还,有些费用不能,看看今天的案例~。
基本情况
原告李某和被告王某曾经有过恋爱关系,相识初期感情还不错,很快就进入了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双方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分别向对方支付多笔款项,从几千到几十元不等。约两年后,双方决定订婚,但订婚后,由于感情不和,双方终止了婚约。随后,被告王某将彩礼退还给原告李某。原告李某认为自己已经和被告王某分手,无法达到登记结婚的目的。被告王某应退还约会期间的恋爱费用和拍婚纱照费用,共计2.8万余元。随后,原告李以被告王某不当得利为由将其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
上海婚姻咨询律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不当利益返还给损失的人。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李和被告王是爱情关系,原告李在爱情期间自愿支付被告王,自愿支付婚纱照,是爱情的目的,不属于不当得利法律关系的不当利益,被告王也向原告李支付,双方在爱情期间共同产生一些费用,甚至一方的费用超过另一方的费用,是当时的自愿行为,符合人们的日常生活习惯,在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对当时的费用负担有明确的协议时,法院不支持原告李要求被告王归还款项。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的,损失人可以要求得利人返还利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履行道德义务;(2)债务到期前的偿还;(3)明知无偿还义务。
律师分析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将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人。恋爱期间,夫妻或一方自愿支付对方金额,特别是转账金额(如520.521.1314等),或自愿承担共同费用,只要不明显超出经济条件允许的范围,一般为自愿支出的目的,也符合人们的日常生活习惯,不属于不当得利法律关系中的不当利益,双方分手后,一方起诉返还,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恋爱期间,男女应当理性对待经济问题,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不提倡男女在恋爱期间超出经济能力范围的大量费用,更禁止一方借婚姻取得财产或者牟利。恋爱期间,一方明确向另一方提出的贷款行为应当明确约定并保存有关证据。上海婚姻咨询律所例如:借据。微信聊天记录。电话记录或转账时注明资金使用等相关材料可以确认双方的真实意义。一旦双方发生纠纷或者一方权益受到损害,可以作为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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