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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宝山婚姻律师团队成立于2000年,目前拥有近50人的团队,律师平均执业年限在5年以上,70%以上律师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多年来致力于构建精细分工的律师团队和按需配置的项目小组,努力满足客户对专业化和综合性高端法律服务的需求,凭借丰富的法庭诉讼经验和娴熟的谈判技巧,调解纠纷、化解矛盾,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和精湛的办案技巧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赢得了众多委托人的信任和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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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婚前抵押买房自己还贷房子有妻子的部分吗?上海婚姻律师告诉您

时间:2023-04-04 09:26 点击: 关键词:上海婚姻律师,抵押贷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计划,法院的司法解释应在2010年年底前公布,在咨询专家、学者和其他相关部门后,经过广泛咨询,也向社会各界开放,然后提交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和通过。上海婚姻律师就来告诉您相关的情况是怎样的。

丈夫婚前抵押买房自己还贷房子有妻子的部分吗?上海婚姻律师告诉您

  杨小林律师和罗敏律师指出,婚姻法司法解释关系到整个家庭,关系到人民的基本权利,关系到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像《婚姻法》那样有修正案,所以全社会每个人都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每个人从自己的角度持有自己的意见是很正常的。衷心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尽快明确对婚前一方贷款所购房屋性质的认定和离婚的处理意见,以解决纠纷,促进和谐家庭和社会的建立。

  丈夫婚前抵押买房,结婚也是丈夫每月支付。他妻子和这房子有什么关系吗?近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离婚案件就涉及这个问题。法院的最终裁决: 妻子参与其中,即在婚后每月缴纳一半的保险费,也相应比例增加房屋的价值。

  阿香和肖敏(均为化名)于1999年结婚,结婚8年后离婚。鼓楼区法院查明,1998年8月,阿香在福州晋安区买了一套房子,总价27、2万元,首付8、2万元,其余19万元由他抵押给银行。借款期限为1998年10月至2008年10月,每月归还借款本息2271元。离婚时,房贷已支付至2008年1月,2008年2月至10月共计2万余元未还。2003年3月,阿香拿到了房产证。

  在审理过程中,阿祥提出这套房子属于他的个人财产,小敏没有股份。原因是他在结婚前用抵押贷款买了这所房子。他支付了首付,而婚后每月的付款主要是他的钱,房产证上的名字也是他自己的。小敏提出,这套房子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房子仍然是个人财产。

  鼓楼法院法官认为,虽然房产证是婚后才取得的,但房屋的所有权是在阿祥签订购房协议时确定的,因为阿祥和小敏的婚姻不能成为夫妻的财产,所以房屋应该属于阿祥婚前的个人财产。

  但法官也表示,阿湘结婚后按月按揭还款,根据相关法律,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这笔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结婚后,共偿还抵押贷款22、4万元。现在双方离婚了,阿祥应该向小敏偿还一半的抵押贷款11、2万元。

  至于房屋的增值部分,法官认为应当承认其为夫妻共同财产,以便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有效避免双方偿还贷款和一方获利的情况。由于是婚前和婚后双方共同支付的首付款,以确保房屋的价值能够增加,因此在分割首付款时应按比例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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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套房子在购买时价值272,000元,首付为82,000元,约占购买时总价值的30% 。经评估,该房屋目前包括装修价值61、1万元,增加值33、9万元,按首付比例10、1万元,其余23、8万元。考虑到阿祥的婚前贷款还款和阿祥应该继续承担的未偿还贷款,小敏可以享受一部分房屋增值——8万元更为合适。

  最后,一家鼓楼法院裁定,这套房子属于一位姓向的女士,她支付了19、2万多元人民币(11、2万元人民币婚后抵押贷款的一半,外加8万元房产增值)。对此判决,阿祥不服,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福州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婚前财产协议须谨慎处理,在两宗离婚个案中,婚前协议书涉及离婚后财产处理条款的有效性。2001年4月28日修改的《中华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各自、共同、部分或者部分归自己所有,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确立了婚姻财产协议在我国的法律效力。

  随着立法的支持,人们的法律权利意识在实践中开始觉醒,新人们签订婚前财产协议以达成夫妻财产协议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然而,在结婚之前,双方同意离婚财产应该归属和分割。举例来说,如果一方提出离婚,原来属于他的财产无条件地归另一方,提出离婚,一百万,可能是一千万,等等。从这些协议的内容来看,似乎很“公平”,而且还有对离婚自由的怀疑,这是一般公众难以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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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婚姻律师收集了两个离婚案件,涉及一份婚前协议,其中包括离婚协议中的分居条款。重点是离婚协议中看似“不公平”的分居条款的有效性。在实践中应注意哪些问题,如何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权利,笔者认为本文的分析对广大读者有一定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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