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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闸北婚姻律师团队成立于2000年,目前拥有近50人的团队,律师平均执业年限在5年以上,70%以上律师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多年来致力于婚姻财产纠纷、离婚抚养权纠纷、婚内出轨、家暴等离婚赔偿以及单方面解除婚姻等案件,凭借丰富的法庭诉讼经验和娴熟的谈判技巧,调解纠纷、化解矛盾,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和精湛的办案技巧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赢得了众多委托人的信任和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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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资深离婚律师总结离婚会遇到的十大法律问题

时间:2021-06-25 14:53 点击: 关键词:离婚问题,上海资深离婚律师,闸北专业离婚律师

  1、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有三种情况: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双方的名义,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一般是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三、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一般为个人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一方婚前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为夫妻共同债务。

  个人债务是一方私下所欠借款,不属于用于夫妻和家庭生活的共同债务,因而应由个人清偿。此外,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赌债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如果不愿归还赌债,完全可以不予清偿。

  2、个人财产会因为婚姻延续转化为共有财产吗?

  过去规定生活资料经过4年、房屋和其他生产资料经过8年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这样规定不符合物权法的原理。有的网友只看到过去的司法解释的规定,认识上有不清楚的地方。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否定了1993年司法解释,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延续转化为共有财产,婚前的财产永远是个人财产。

  3、双方都要房子怎么办?

  房子是生存最基本的生活资料,特别最近几年房价疯长,房屋尤显重要。如果双方都想得到房子,法院一般会考虑到以下因素判决:

  (一) 孩子归谁抚养。一般情况下,孩子归谁抚养,房子判归谁的可能性会较大;

  (二) 照顾无过错一方。如另一方有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恶习,即有重婚、同居 、暴力、遗弃或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考虑无过错方的利益,法院会酌情考虑无过错方的权益。

  (三) 如果双方条件相同,又没有孩子,法院还可能采用竞价方式解决房屋归属,即把房屋判给出价最高的一方,另一方拿取折价款。

  4、哪些情况下,子女随母方生活?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母方生活的可能性较大: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父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父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母方照顾外孙子女的;

  (6)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自己选择随母生活的。

  5、哪些情况下,子女随父方生活?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双方协议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3、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父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父方生活的可能性较大: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母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女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父方照顾孙子女的;

  (6)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自己选择随父生活的。

  6、子女抚育费如何给付?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得协议。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高中以下的学历教育);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7、对方造假“债务”怎么办?

  造“假债务”也是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比如,原先父母赠与购房款,现在补写一张“欠条”企图变成借贷关系;甚至直接找亲朋伪造欠条;自己股市中的钱说是替他人炒股的资金。担心对方造假,是离婚诉讼中当事人最大的顾虑之一。其实,您也不必过于担心。法院有一定的诉讼规则,“造假”也并不是那么容易得逞。目前,理论界普遍的观点是,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不宜直接对债务问题进行处理。

  法院通常的作法是,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债务不予认可,通常对债务不予实质审理,而是建议债权人另案起诉。“造假”要面临鉴定、质证的考验,还要面对婚姻法规定的不分、少分的后果,甚至参与人还要承担伪证罪的刑事后果,因此,“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只要注意诉讼权利与技巧,诉讼中对方“造假”问题,可以防范和解决。

  8、在什么情况下,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9、找不到“第三者”的证据怎么办?

  由于新婚姻法中规定了无过错方可向过错方索赔,所以一旦婚外恋被法院认定,无过错方就可在财产分割上占得先机。但由于取证难,大多数婚外情离婚案能被认定的曲指可数。直接能证明婚外情的证据很难取证,有的原告在向法院起诉时,为主张对方存在婚外情,列举了大量的证人证言,但这些证据都属于间接证据,在没有直接证据支撑以及对方否认的情况下,都会被法庭否定。所以要取证明“第三者”的证据就要找出关键的证据,否则花这么多精力和金钱去取 没有实质意义的证据,是不合算的。

  10、认定“第三者”的那些证据是关键?

  现有的离婚案件,近一半涉及到婚外情问题。很多朋友为找不到对方有“第三者”的证据而心烦。间接证据不认定 一般当事人只能拿到电话清单、通话记录、短消息内容、相对亲昵的照片、证人证言,甚至堵在门外等。这些证据只是间接的证据,其证明力相对较小,一般法院不会因这些证据而认定对方有过错。

  以下五类关键证据法院是会取信的。

  一是“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的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

  二是嫖娼事件被查处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笔录;

  三是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会有一些处理材料;

  四是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做一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

  五是捉奸在床,收集这类证据难度很大,可通过拍照摄像取得,但要注意不能侵犯隐私权。

  【案号】(2015)成郫民初字第1939号

  【案件评析】协议离婚时约定了未履行协议的违约责任的,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可以主张分割财产,还能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案件概述】原、被告于2009年3月30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于2014年9月1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离婚时,原、被告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该协议自原、被告在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该协议书载明原、被告离婚的原因是双方性格不合,被告在原告怀孕期间多次出轨,且现再次出轨,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离婚协议书》约定了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机动车、家人、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离婚协议书》约定了违约责任: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各项义务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00000元。

  原、被告办理离婚登记后,原告发现被告在离婚前十余天的时间内将被告所有的招商银行账号内的银行存款转移1005242元,原、被告离婚当天该账户内尚余22611.87元,以上共计1027853.87元;被告在离婚前一个多月的时间内将被告中国民生银行客户账号内的银行存款转移1020000元。上述款项均在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进入被告的相应银行账户。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婚内财产协议书、所有权证(权2675163、)、银行交易明细、个人账户对账单、银行查询回单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一致陈述等证实。

  【法院判决】原、被告于2014年9月1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具有合法性,同时,相应协议已经生效,其对原、被告具有约束力。关于分割隐藏、转移财产事宜。原、被告离婚前,被告在短时间内发生多笔大额消费、认购、申购、转账或支取现金,总金额达200余万元,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也未提供证据加以证实,应当认定为被告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被告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同时,尽管被告对其夫妻感情破裂的过错较大,但考虑原、被告共同生育及抚养脑瘫女儿也是影响夫妻感情的重要因素之一,以及原、被告约定脑瘫女儿由被告终身抚养的实际情况,本院决定被告隐藏、转移的2047853.87元,由原告分得1100000元,由被告分得947853.87元。因相应款项由被告掌控,原告分得部分,被告应支付给原告。法院判决如下:被告游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杨某某共同财产分得款1100000及违约金100000元。

  针对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总结如下:

  1、离婚前或者离婚诉讼中,一方通常会采用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行为,达到多分财产的目的。对有这种行为的当事人,法律将予以制裁,即少分或不分财产。

  2、被侵犯财产的一方应积极调查取证,同时上述行为需要发生在夫妻感情出现矛盾或者分居后,法院对分居以前的财产转移无法一一查实。

  3、离婚诉讼进行中发现对方将房产、汽车或公司股权转移后,可以同时提出转让无效之诉。

  4、离婚后发现对方有转移财产的行为,可以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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