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当夫妻感情破裂准备离婚时,往往有人会为了获得更多的夫妻共同财产,通过各种手段隐藏、转移、毁损或变卖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个人财产,将永远是个人财产。在离婚的时候,一方不得参与对另外一方个人财产的分配。接下来就由闸北婚姻律师为您讲解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假如一方存在婚内大额财富转账的情形,另一方有大概会在诉讼中提出将该部分的转账行动认定为转移、藏匿夫妻配合财富。在某民事讯断书中,男方再婚内将统共75万的款子转给第三人,女方据此主意对方存在转移行动。男方辩称此项为借款,并非恶意转移行为。法官审理的转移隐匿重点放在了女方是否“应知情”以及转账的时间节点上。
二、“孙某1所主意的刘某转移的银行取款均发生在2007年以前,孙某1主意刘某借给别人款子、收到的还款及主意的刘某收取的房钱252000元部分均发生在两边分家以前,两边此时期配合生存,理当通晓家庭的进出情况,现有证据不能证实离婚时刘某离婚时名下银行账户有大额款项,及刘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故孙某1主张刘某转移、隐匿存款77.5万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可。”
三、从上能够看出,这位法官关于转账产生的时候是有必定请求的。假如该“转移藏匿”行动产生得过于长远,夫妻豪情尚无破裂,很难从性质上认定为属于“转移、隐匿”,因为此时双方感情较好,很少会主观上考虑现在就开始转移财产。如果巨额转账的时间临近诉讼节点,那么认定为转移隐匿的概率就会增加。
四、此外,法院觉得中另有一个凸起的重点是,由于此时两边还没分家,再次时期配合生存,理当通晓家庭的进出情形。但我觉得该来由不当。在触及夫妻配合债权的时间,假如没有用于配合生活,巨额借债完全可以认定为是一方的共同债务。从此可以看出,法理上是认可即使双方共同生活,也未必完全知晓对方的财务状况。在我参与的大多数案子中,夫妻对于对方有多少存款,其实并不清楚。好一点的可以掌握对方的一些银行卡,更多的完全不知情。仅仅因为生活在一起,就能认定知晓了家庭的收支状况,我认为还是存在一定瑕疵。
五、在此案例中,两边都提交了对于对方转移、藏匿夫妻财富的证据,并觉得银行流水表现的取款与实践不该符合。法院觉得:“尽管两边各自提交证据并指摘对方藏匿、转移财富,但两边婚姻存续时候较长,且抚养三名子女,在配合生活期间理应知晓家庭的收入情况及消费情况,刘某诉讼请求及孙某1反诉请求过高部分,缺乏事实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孙某1辩称建材设备租赁收入、房屋租赁收入及售房款已消费完毕,未能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实,该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由此可见,假如婚姻存续时期较长且花销较大,财政状态紊乱,那么认定为是转移、藏匿的概率就更低了。以上就是闸北婚姻律师为您讲解隐匿财产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闸北婚姻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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