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是一种法律制度,继承关系只能在一定条件下发生。那么继承财产的条件是什么呢?有关法律规定,死者死亡后,其遗产由其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所有。但是,只有拥有合法财产权的继承人的房屋才能继承?除继承外还有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你有了解多少?上海遗产继承律师今天来详细讲解一下。
一、继承房地产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1. 遗产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前不得继承,在财产继承的情况下,被继承人是离开财产的人。
2.遗产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即依法可以作为继承人的继承人。
3、遗产应当是被继承人生前没有属于我们个人认为所有的财产。
二、遗产继承的条件是什么?
1. 遗产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前不得继承,在财产继承的情况下,被继承人是离开财产的人。这是我们继承的首要工作条件。有的房产所有权人为了可以避免学生继承中国人在自己日后发展可能会因争夺房产而产生经济纠纷,在生前就将房产权交给继承人,如分给某个或各个教育子女,这也是一个合法的行为,但这不是继承,因为这时继承还没有真正开始,而是生前的赠与行为。
2.遗产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即依法可以作为继承人的继承人。这是继承的第二个条件。如果死者立遗嘱并将财产转让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将财产捐赠给国家或集体,这也是死者处理财产的方式,但这不是遗产,而是遗产。
3、遗产应当是被继承人生前没有属于我们个人认为所有的财产。这是继承的第三个条件。有的房产是共有的,如常见的夫妻之间的共有,当一方死亡以后,并不是所有的房产都成了遗产。这时,应当先将房产进行产权分割将属于被继承人配偶的份额(除有约定者外,一般应分出房产份额的一半)分割出来以后,再对遗产进行继承。
三、代位继承
案例回顾:张老汉有一子一女,儿子晚年因不测变乱作古,儿媳随后带季子再醮别人。不久前,张老汉因突发心肌窒息急救有效殒命,死后遗留下了20余万元的财富。白叟的女儿处理完父亲的后事,正在办理遗产承继手续时,早已再醮异乡的前儿媳却找上门来,请求自己分割前公公的遗产,儿子代位分割其父的继承份额。张老汉的女儿认为,兄长已故去多年,嫂子也早就改嫁他人,只有自己才是父亲的唯一合法继承人。双方为此闹上法庭。
以案说法:张老汉的儿子作古后,前儿媳已再醮别人,没有《继承法》第12条“对公公尽了首要养活责任”划定的特定情况,是以无权承继张老汉的遗产。然则,白叟的孙子却有权行使代位继承权。对此,《最高法意见》第21条划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本案中,尽管孙子被母亲“带子再醮”,成为他人的“继子”,但其实不影响其代位本人的亲生父亲承继爷爷遗产的权利。因此,对于张老汉的遗产,他的女儿和孙子都享有法定的继承权。
至于代位承继遗产的份额,普通情况下,岂论代位继承人人数几何,亦不受辈数的限定,只能承继被代位继承人有权承继的份额。即两个或两个以上代位继承人只能承继其父或母的一份,不能按人数介入等分遗产。对于对弱者的维护,《最高法意见》第27条划定,代位继承人假如不足劳动才能又没有生存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实践中,遗产宰割的时候、设施和详细份额,由继承人商议研讨,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上海遗产继承律师指出,不管是那种继承都需要在遵循法律的原则之下综合考虑,若有人生前没有一丝一毫的孝顺反而意图谋害被继承人,法律自然不会允许他有继承权,而那些辛苦抚养长辈的人也能够获得法律的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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