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这是一个相对过时的故事。20世纪80年代初,一名姓上海的未成年妇女在未婚和怀孕后生下了一个姓李的男朋友。儿子李出生后,同居男友因犯罪入狱,该女子仍在男子抚养两三年。后来,由于男子的父母,这名妇女可能离开了男子的家庭,没有抚养孩子,然后组建了另一个家庭,生下了孩子。李后来由祖父母、叔叔和政府的生活津贴照顾长大。成年后,李在公共场所猝死,留下了一所价值超过100万美元的房子。该女子认为她有权继承遗产,而该男子的亲属则认为她无权继承遗弃,因此该女子将该男子的亲属告上了法庭。
上海浦东新区法院一审观点:
李某生前未留下遗嘱,涉案财产的产权份额应当依法继承。父母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法律义务。在李的父亲服刑期间,窦作为李周围唯一的合法监护人,留下年轻的李独自离开,在李的成长过程中没有履行抚养义务,其行为本质上构成了李的遗弃,应依法认定失去继承权,李死后要求继承李的遗产,也不符合公共秩序,原法院不支持。
上海一中院二审观点:
法律规定,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在这种情况下,窦是被继承人李的母亲。根据法律规定,窦是李的第一个法定继承人。如果李没有立遗嘱,如果窦没有法律规定,他应该有权继承李的遗产。然而,从李在这种情况下的生活轨迹来看,他在1982年12月28日出生后,虽然他在早期与窦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但自1986年5月7日李的户口迁至李的5处以来,窦与李分开生活,直到李死亡。即使正如窦所说,他的祖父母阻止窦探望李,如果他是一个有良心的母亲,他应该尽一切办法照顾李。即使他有阻力,他也可以去李的学校或其他地方履行母亲的义务,但不幸的是,本案没有证据证明窦的行为。
更令人遗憾的是,李某某在公共场所猝死,公安部门去窦某处告诉事实,窦某在得知此事后没有后续行为,这并不是一位母亲所做的正常行为。因此,虽然窦某在出生后抚养了李某几年,但不能推翻窦某未履行母亲责任抚养李某直至成年的事实,也不能推翻窦某的遗弃。因此,一审判决其丧失继承权是完全正确的。
浦东婚姻律师分析:
一审法院的判决是有规律的。二审法院法官在判决过程中显然倾注了自己的情绪,不仅仅是从法律出发,更是从良心出发,从普通人的正常认知出发,认为一个合格的母亲应该做什么,而不是忽视一点阻力。就我个人而言,我认为生活无非是生、养、死、葬。不管双方家庭有多怨恨,作为一名母亲,在儿子猝死并被公安部门告知后,她没有任何后续行为。这真的很酷,不是母亲的正常行为。既没有母子之义,后续的关系就会破裂,也没有理由分割儿子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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