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胡晓生有三个孩子,胡琴、胡勇和胡峰。胡晓生和他的妻子姜秀英一直和他的三个儿子胡峰和他的儿媳马月住在一起。四个人住在胡晓生的房子里。胡风是一名下岗工人。他和马月没有房子,他们的孩子已经长大了。
胡晓生患有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脑血栓形成和其他疾病。胡峰于2008年意外死亡。马跃和两位老人继续生活。胡晓生于2013年因病去世,姜秀英于2020年去世。两位老人去世后,他们的孩子在遗产分割上存在分歧。胡琴和胡勇认为遗产应该由他们继承。
马跃认为,虽然他不是自己的孩子,但他对赡养老人有主要义务。遗产也应作为继承人分割。此外,由于胡峰先于两位老人去世,他的儿子也应该作为继承人代表他继承遗产。由于双方无法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他最终上法庭,要求法院依法分割遗产。
法院审理:本案中争议的焦点在于如何确定丧偶和儿媳的主要赡养任务。原告马岳主张与公婆共同生活多年,照顾公婆。他应该承认他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被告认为,他的父母在生前身体健康,不需要们照顾他们。此外,胡峰和老人住在一起,因为胡峰本人没有房子,并提交证据证明胡峰死后,两位老人经常支付马岳的生活费来照顾马岳的生活。
法院认为,建立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可以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是为了弘扬传统的社会美德,鼓励丧偶儿媳或女婿赡养老人,增进家庭和谐。
在这种情况下,胡峰去世后,马岳仍然和胡晓生夫妇住在一起。近12年来,他照顾了两位老人的日常生活。根据邻居的访问,马岳和两位老人一直相处得很好。应确定马岳已履行赡养胡晓生夫妇的义务,并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然而,结合庭审中发现的事实,胡晓生在世时,经济上不需要孩子的帮助,每月给马岳一定数额的生活费。应确定胡晓生在经济上对马岳给予了一定的帮助。
上海专业离婚咨询综上所述,考虑到被继承人生前的经济和健康状况,马跃享有所有继承份额的10%。作为代位继承人,马跃的儿子也参与了遗产的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继承: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抚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公婆婆、公公婆婆履行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普法贴士:上海专业离婚咨询从上述法律法规可以看出,丧偶儿媳不是第一继承人,前提是履行主要赡养义务,主要赡养义务主要结合两个方面:一是提供主要经济来源,二是在劳动等方面,应确定其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赡养义务。
偶尔探望和节假日慰问金不能认定为履行主要赡养义务。根据法律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公、婆婆和丧偶女婿的继承权不受其再婚的影响,作为第一继承人,也不影响其子女的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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