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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协议离婚律师团队,代理离婚谈判、调解协商、起草离婚协议等,针对经协商双方均同意离婚并且没有财产、抚养权、债务等纠纷的离婚。律师多年来致力于婚姻家庭法律方面的研究,凭借丰富的经验和娴熟的谈判技巧,调解纠纷、化解矛盾,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和精湛的办案技巧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赢得了众多委托人的信任和高度评价。曾应邀担任多家企业、银行、企业家、艺人的家族财产管理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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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协议离婚律师讲司法实践中忠诚协议能否得到支持呢

时间:2021-08-24 10:31 点击: 关键词:忠诚协议,上海市协议离婚律师,上海市离婚律师调

  忠诚协议,其实对于这一概念大家都已有耳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类协议能否得到支持呢?几乎每隔一时间就会遇到这类咨询,所以一时兴起跟大家讨论一下。

  什么是忠诚协议?

  忠诚协议就是婚姻双方约定彼此忠诚,谁要是出轨了,就会受到惩罚。

  其中最具杀伤力的条款就是:净身出户!

  一旦某一方出现不忠行为,就要立马滚蛋,一分钱财产都不能带走。

  在影视作品中,我们也会看到很多关于“净身出户”的内容,比如《金牌律师》。

  我们先简单看几个上海本地的案例:

  案例一:

  案情简介:汪某与施某于2008年底相识,2011年1月29日登记结婚,同年10月19日生育一女名施某乙。婚后夫妻感情良好。2015年10月,汪某怀疑施某有外遇,双方发生争吵。为共同维护家庭和睦,双方于2016年1月1日订立夫妻忠诚协议。此后,双方又发生争吵。遂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合,有一定的感情基础。本案中,被告表达了要求夫妻和好,不同意离婚的愿望。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足,依法不应支持。希望双方念及夫妻间情份,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互相多沟通,多给予对方理解、关心和照顾,克制情绪,重建和睦的夫妻关系。故判决不予准许离婚。

  案例二:

  案情简介:陈某与岑某双方于2011年7月2日订立婚前协议书一份,内容为:“甲乙双方情投意合,愿共筑爱巢,白头偕老,将于近期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已有一次婚姻破裂的事实,考虑到上次婚姻破裂的具体情况,为防止婚姻再次破裂,现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婚前个人名下财产自愿作为婚后共同财产,双方共同共有。

  2.如甲乙双方结婚后再次离婚,离婚后财产和债务按如下方式分配:a)乙方个人名下财产归甲方所有;b)甲乙双方共有财产归甲方所有;c)甲方个人名下财产归甲方所有;d)乙方个人名下所欠债务由乙方负责偿还。【笔者:简单的说就是如果离婚了,全部财产无论婚前还是婚后的都要归女方】

  3.如甲乙双方结婚后再次离婚,离婚后甲乙双方婚内所生子女的监护和抚养权归甲方。

  4.如甲乙双方结婚后再次离婚,离婚时双方同意乙方只带走当季衣服一套,其余乙方个人所用物品都归甲方所有。【笔者:跟净身出户相比,差一套衣服】

  5.甲乙双方同意上述协议内容中如有某些条款或某些部分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协议的其余条款和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乙方为原告陈某,甲方为被告岑某,双方在协议上签名。

  法院观点: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财产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故该婚前协议中原告将其名下的婚前财产自愿作为婚后共同财产由原、被告共同共有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该协议又规定为防止再次离婚而约定离婚后原告方名下的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被告方所有,而被告方名下的财产归被告所有,且仅同意原告方只带走当季衣服一套,上述约定系完全剥夺另一方在财产上的权利,有非常严厉的惩罚性质。婚姻法上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上的义务,并非法律上的义务,原、被告所签订的婚前协议并非真正的财产协议,而是一种忠诚协议,该协议中关于离婚后财产分割的约定不应作为确定双方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约定,也不应该作为夫妻财产分割的依据。故,法院结合双方经济情况、抚养能力对财产进行了分割。详见(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2108号判决书。

  笔者:重点来了吧,该协议中关于离婚后财产分割的约定不应作为确定双方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约定,也不应该作为夫妻财产分割的依据,什么意思?协议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如果协议内约定了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完全归另一方所有,这种完全剥夺的约定,惩罚的太严厉了,不能完全支持。

  案例三:

  案情简介:邱某与包某于2008年12月13日签订婚前协议一份,约定双方结婚后,被告包某自动放弃婚后财产处理权,若日后双方任何一方提出离婚,被告愿意将其所有财产及资金全部赠与原告……被告在其有过婚史的问题上曾对原告进行欺瞒……若日后被告提出离婚,无论什么原因,则被告需补偿原告精神安抚金20万元……日后若任何一方提出离婚,则被告必须赡养原告,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3,000元,直至原告再婚。

  法院观点: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但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协议中约定被告将自己婚前婚后所有财产归原告所有,是一方以自己对婚姻的忠诚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所签订的协议,该协议完全剥夺另一方在财产上的权利,有非常严厉的惩罚性质。婚姻法上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上的义务,并非法律上的义务,原、被告所签订的婚前协议并非真正的财产协议,而是一种忠诚协议,该协议不应作为确定双方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也不应作为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以及原告所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经济补偿的依据。因此最终由法院对财产进行分割。详见(2011)黄民一(民)初字第2838号判决书。

  笔者:该协议不应作为确定双方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也不应作为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以及原告所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经济补偿的依据。

上海市协议离婚律师讲司法实践中忠诚协议能否得到支持呢

  【总结归纳】:

  1、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2、协议不应作为确定双方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也不应作为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以及原告所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经济补偿的依据。

  因此,目前司法实践中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支持率还是较低!

  忠诚协议其实基本围绕财产,例如日常所说的出轨则须净身出户,然而法院却未必能够支持。

  而在《民法典》颁布之后,最高院在《中华人民国内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

  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

  这句话是啥意思呢?

  就是说咱们平时生活中签订这样的忠诚协议是可以的,具备法律效力,但是这类协议能不能履行,看的是双方自身,法院不能强制执行。

  简单地说,就是协议有效,但是可以耍赖。

  这就是忠诚协议最大的风险,只能约束君子,不能约束小人。

  这里解释一下,没有强制性执行力≠没有法律效力。

  没有强制执行能力意味着不能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如果愿意履行协议的内容就行,不愿意履行,法院也不能强制执行。

  而没有法律效力的话,就是意味着协议自始无效。就算我履行了一部分协议的内容,但是如果协议没有法律效力,我是可以要求返还我履行的部分。

  所以,忠诚协议就是这样有法律效力,合法有效,但是在履行的时候是自觉自愿,无法强制执行的。

  所以真的不要高估了忠诚协议的实际作用。

  如果真的担心婚内的财产问题,可以考虑婚内财产协议。

  不要将财产跟忠诚相挂钩,真的要出轨,签了忠诚协议也没用,不如现实点,对咱们的财产归属做出明确的限定。

  真要是离婚的时候,人没了,至少钱还能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进行约定。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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