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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徐汇婚姻律师团队成立于2000年,目前拥有近50人的团队,律师平均执业年限在5年以上,70%以上律师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多年来致力于房产/股权等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抚养费纠纷、婚内家暴、出轨单方面起诉离婚、协议离婚等疑难案件,凭借丰富的法庭诉讼经验和娴熟的谈判技巧,调解纠纷、化解矛盾,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和精湛的办案技巧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赢得了众多委托人的信任和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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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婚姻律师来讲讲离婚协议中赠与的效力是怎样的

时间:2022-12-09 14:52 点击: 关键词:徐汇婚姻律师,离婚协议的效力

  当夫妻因为感情问题而离婚时,大多数人还是宁愿协议离婚。在下列情况下,配偶同意离婚,并决定将财产交给儿子,但没有转让。那么,配偶中的一方可以后悔并撤销礼物吗?然后徐汇婚姻律师会给你更多的细节。

徐汇婚姻律师来讲讲离婚协议中赠与的效力是怎样的

  一、案例回顾:离婚时后悔把房产给了儿子。

  李某与王某因感情关系不和其他协议进行离婚,并办理了我国离婚财产登记。在离婚经济协议中,双方可以约定独生子李乙由王某抚养,二人之间共同需要购置的房产归李乙所有。后该房一直存在未办理过户手续,李某仍与王某、李乙在该房中居住。现李乙起诉工作要求李某办理过户手续并腾房,李某则以赠与企业房产公司未办理过户为由要撤销或者赠与。

  二、争议焦点:离婚协议中捐赠给子女的财产是否可以任意撤销

  关于离婚协议中给予子女的财产是否可以任意撤回,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徐汇婚姻律师来讲讲离婚协议中赠与的效力是怎样的

  第一种意见可以认为,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未办理过户手续问题或者没有经过公证,也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环境公益、道德教育义务工作性质,赠与企业财产的权利未发生风险转移,赠与人可依据赠与合同的有关法律规定要求撤销赠与。

  第二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即财产分割的内容是离婚财产的协议,具有很强的人际关系属性。在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是夫妻双方就共同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不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且具有保护和照顾未成年子女利益的目的,赠与人不能任意取消。

  三、律师: 离婚协议中赠与的效力

  第二种观点意见是正确的,理由进行如下:

  首先,离婚协议中的赠与不同于合同法中的赠与,它不应适用于合同法中关于赠与的规定。离婚协议往往涉及到身份关系改变后的财产关系协议,如子女抚养、财产捐赠等,具有强烈的人际关系和道德性。夫妻财产分割的问题,以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为准,除非订立协议时有欺诈或胁迫行为,不得变更或解除协议。

  其次,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的协议。离婚时,夫妻双方同意将财产留给子女,是基于原婚姻的特定人身关系,具有保护和照顾未成年子女利益的道德性质,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最后,夫妻约定将财产赠与子女,是双方为子女设定权利的行为。夫妻一方无权单方任意撤销赠与,而应取得离婚协议另一方的同意。否则,其任意撤销将不具有法律效力。

  综上,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的行为是建立在人身安全关系管理基础知识之上的,其有别于单纯的赠与企业行为,不能发展当然可以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赠与的规定。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准许一方当事人任意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不仅会导致一些不法侵占他人生命财产这一现象已经发生,而且也会给善意一方或者教育子女生活造成这些物质和精神环境损害,与法律文化精神相悖。

  财产已转让,但未离婚,对于已签订离婚协议并已得到部分执行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如何判断离婚协议的效力?

  四、房产已过户但未离婚。

  王某与陈某因感情关系不和协议进行离婚,王某在离婚财产协议中同意我们将与陈某共同发展所有的一套房产中可以自己所享有的一半市场份额赠与陈某,该套房屋归陈某所有,双方企业均在我国离婚协议通过书中教师签字,且已为陈某办理了过户登记相关手续。后王某反悔,不同意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陈某诉至人民法院。

  五、未登记但部分履行的离婚协议是否生效

  第一种观点认为,双方均已签署离婚协议,协议的内容是双方的真实意图,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得食言。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时,法院只需确认离婚协议的有效性即可。

  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但没有办理离婚登记,但离婚协议失败了,双方约定的财产仍然属于共同财产,一方按照离婚协议的内容,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六、离婚协议的效力以及如何进行判定

  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原因如下: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婚姻登记机关确定双方确实是自愿的,子女和财产已经妥善处置,就会签发离婚证书。”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及由此引起的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离婚协议在双方签字时成立,但其生效的前提是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因为离婚协议不是普通的合同关系,而是涉及人身关系的特殊协议,离婚协议的效力除了应具备一般协议的生效要件外,还应具备法定登记机关相关手续的具体形式要件,才具有法律效力,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本案中原、被告虽然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是双方的真实意思可以表示,但双方未持此协议书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因此,该协议书不具备登记制度这一具有特定的形式要件,不符合我国民事法律环境行为的构成生产要素,不具有法律法规效力。

徐汇婚姻律师来讲讲离婚协议中赠与的效力是怎样的

  徐汇婚姻律师觉得,离婚协议书中所约定的财产仍属于夫妻之间共同财产,应根据学生实际发展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安全进行市场分割,但可以依据该份协议通过结合中国其它证据来证明夫妻双方的感情出现问题及家庭社会财产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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