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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青浦婚姻律师团队成立于2000年,目前拥有近50人的团队,律师平均执业年限在5年以上,70%以上律师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多年来致力于办理彩礼纠纷、婚内出轨离婚、抚养权抚养费问题;离婚房产分割、遗产继承等诉讼案件,凭借丰富的法庭诉讼经验和娴熟的谈判技巧,调解纠纷、化解矛盾,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和精湛的办案技巧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赢得了众多委托人的信任和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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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权威离婚律师为您讲解房产未过户就离婚如何分割

时间:2023-03-20 09:59 点击: 关键词:上海权威离婚律师,离婚房产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做如下说明: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赠与另一方,但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后双方感情破裂起诉离婚,赠与房产的一方翻悔主张撤销赠与,另一方主张继续履行赠与合同,请求法院判令赠与房产一方办理过户手续。青浦离婚律师为您解答一下有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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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此问题应当如何处理呢?经反复研究论证后,我们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三种夫妻财产约定的模式,即分别所有、共同共有和部分共同共有,并不包括将一方所有的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的情形。

  将一方所有的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也就是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虽然双方达成了有效的协议,但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合同法关于赠与一节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杨立新教授亦认为,“婚姻法司法人员解释问题三中有关我国夫妻个人身份社会关系及财产安全关系中,贯彻了《合同法》的一般贸易规则,体现了夫妻之间双方对有关企业身份管理关系和财产法律关系的协议所具有的合意性质,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法》的规则分析处理,以保证他们夫妻在这些问题上的平等性。

  在最有争议的是婚前或者婚后房产赠与规定的第6条:“婚前或者通过婚姻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面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工作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积极履行的,人民选择法院系统可以直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数据处理。”

  对此,很多人甚至认为只有这样的规定对女方不利,男方在结婚之前我们答应赠与,但没有能力进行过户登记,在离婚时反悔,法院不支持赠与的效力,就损害了女方的利益。不过,赠与是合同经济行为,合同风险行为方式就必须能够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内容进行。”

  以本文列举的案例(二)为代表,认为“在婚姻财产协议中,一方的个人财产转让给另一方的共同财产,属于未经公证或者登记为房产权变更的赠与,不是救灾、脱贫攻坚等社会公益性和道德义务性质的不可撤销的赠与。”、赠与人有权在房屋所有权转让之前,即在证书由一人转为共同所有权之前,撤销赠与。”

  认为“夫妻约定一方所有房产婚后共有或归另一方所有,属于夫妻财产制契约范畴,不应比照赠与合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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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薛宁兰和许莉教授持此观点。她们可以认为,如果该第七条(注:《婚姻法》司法进行解释(三)草案中的“第七条”即正式开始公布稿的“第六条”)的本意是,夫妻约定将企业一方房产于婚后归属于夫妻关系双方共同共有或对方公司所有,符合条件赠与合同的特征,因此要适用《合同法》关于我们赠与合同的规定。

  这显然也是值得进一步商榷。将夫妻没有约定个人财产制与夫妻生活之间的赠与社会行为相混淆,既反映了审判工作人员对约定夫妻家庭财产制理解能力不够全面深入、准确,也凸显了我国相关约定财产制立法研究不足。”

  夫妻婚前财产的价值通常是不平等的。共同制度的约定使婚前财产较少的一方成为双方财产的共有人,并免费取得对方财产。例如,双方约定一方婚前共同拥有婚后住房,另一方婚后共同获得住房所有权。在司法实践中,上述协议往往被视为赠与,适用于我国的合同法。这是有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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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三种观点体现了人们对夫妻财产约定性质认识的分歧,主要集中在夫妻财产约定是属于身份性质的协议还是财产性质的协议,应该以婚姻法来调整还是财产法来调整。青浦离婚律师认为夫妻财产约定属于附随身份关系的协议,应当以婚姻法来调整;反之,将之看做财产法上的合同行为,用《合同法》来调整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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