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约定进行房产企业共有 离婚问题反悔输了官司“房地产属于两人婚后共同财产”的承诺,是婚前财产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即使没有实施变更登记程序,也不能撤销。青浦离婚律师为您解答一下有关的情况。
2011年3月,原告以婚姻破裂为由对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根据婚前财产协议分割共同财产。原告诉称,2007年,被告认识了一个比他小9岁的原告。不久,两人谈婚论嫁。
为表忠心,被告可以自愿与原告签了一份自己财产安全协议,内容为“我对你是一心一意的,结婚后,位于中国上海普陀区的住房问题属于被告与原告婚后经济共同发展拥有企业财产。”没想到婚后不久,双方就出现了矛盾。现夫妻之间感情进行彻底破裂,原告提出要求我们离婚,并要求以及被告没有履行婚前协议。
兰州中院终审判决可以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关于“房产属于我们两人婚后共同财产”的承诺,属于婚前协议,具有中国法律制度效力,遂准予两人离婚,财产按照相关协议约定时间进行市场分割。
“案例一”中,法院可以认为,原告将自己在涉案房屋中拥有的全部市场份额进行约定归被告公司所有,该约定一个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对双方发展具有一定约束力,不支持原告的反悔诉请。
《案例2》中,法院认为,在婚前协议书承诺登记结婚后,对方的名字写在自己的财产权上,应当作为礼物送给对方。根据《合同法》和《婚姻法》第六条的司法解释,捐赠人在登记捐赠财产变更前,有权行使任意撤销权。
“案例三”中,法院认为,夫妻财产约定中将一方个人财产转为夫妻共同财产属于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该赠与尚未办理公证或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并且该赠与不属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不可撤销的赠与。在该房屋权利转移之前,即房产证由一人变更为双方共有之前,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
在“案件四”中,法院认为,“婚后房地产属於两人共同财产”的承诺是婚前财产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即使变更登记没有进行,也不能撤销。
以上分析四个教学案例研究均是双方进行书面合同约定一方婚前个人信息财产婚后归双方企业共有或一方所有,案例一和案例四因双方合作协议被认定为婚前财产约定,判决具有不可撤销;案例二和案例三将双方协议认定为夫妻关系之间的赠与,未经公证或变更登记前可以有效行使任意撤销权。
这些公司案例主要集中体现了司法社会实践中因对夫妻财产约定认识上的分歧而导致的同案异判现象。究其根源,是我国作为夫妻约定财产制立法经验不足,缺乏可操作性和救济途径,加之对身份协议工作性质我们认识能力不足,相关政策法律和司法解释方法存在诸多文化冲突。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约定中将一方个人信息财产约定为双方共有或一方所有,是否可以属于合同法中的赠与,是否我们需要通过履行物权变动的手续,存在具有以下三种不同观点。
以《婚姻法》司法进行解释三第六条所持观点为代表,认为我国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家庭关系发展存续期间将一方对于所有的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也就是为了夫妻双方之间的赠与社会行为,完全可以适用合同法。
我国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主要体现在《婚姻法》第十九条中,具体为“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双方就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和婚前所得财产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这样一个简单、粗疏的规定企业难以承载夫妻共同财产协议所应当涵盖的丰富教学内容,导致在该项工作制度可以理解和适用上的巨大分歧。
青浦离婚律师认为,为了弥补该立法缺陷,达到定纷止争的目的,最高法院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对之进行了明确,具体为“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