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专业离婚律师:如果只是约定共同共有 共有可以分为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顾名思义,就是在产权登记时即明确各个权利人占有多少份额。如若遇到财产分割,一般直接按照约定的份额来进行分割。因为法律上认为大家都是成年人,应当知道如此约定的法律后果,既然做出了这样的约定,那就尊重大家的意思自治。
而共同共有呢,是没有明确份额的。考虑到配偶只是加名,没有出资或者没做什么贡献,结婚时间也短等等因素,实务中大多只酌定一定的比例,且这个比例通常会低于理想的分割状态。
这个风险,是不是符合配偶的心理预期,就因人而异了。
如果一方是借款买房
通常来说,婚前形成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结婚并不会使该债务的性质发生改变,除非发生特殊情形,比如配偶自愿债务加入。
这里要讲的一个风险,是配偶可能不知不觉就负担了该债务。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一方婚前借款买房,购买的房子用于夫妻俩婚后共同居住、生活,会被认定为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婚后加名的行为,同样会有此风险。一旦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未来如若遭遇房屋贬值、灭失等情形,配偶就可能因此背负高额债务。
如果一方买房,是该方父母出资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按照这个条文的理解,应当是一方婚前买房,父母出资的,视为对该方的赠与。
我一直保持着这个淳朴的理解,结果有一天北京一个判决在我所在的某个律师群里炸了。大意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小两口闹离婚,该方父母起诉小两口称当初的出资是借款,并非赠与。这个还不算什么,最炸的地方是,借条是后补的,法院居然也认了。
其实,换个角度想,法院认可这样一份后补的借条,也能理解。毕竟老两口辛辛苦苦大半辈子,出钱帮小两口买房,是为了让小两口恩恩爱爱、长长久久生活下去的。要是没几年功夫就离婚,让对方分走高额财产,对老两口的心理冲击自然也是很大的。
反正,大家就知道有这么个风险吧,如果婚前一方买房,其父母帮忙出资了,那么就可能有一笔夫妻关系安好就没事、夫妻关系破裂就随时可能炸的债务。
夫妻之间加名、去名
1、婚前财产加名
丈夫买了一套房子,产权证上只写了丈夫的名字,婚后想在房产证上写上妻子的名字。
2、婚后财产加名
丈夫妻子婚后共同买了一套房,产权证上只写了丈夫的名字,现在想在房产证上写上妻子名字。
3、婚后财产去名
丈夫妻子婚后共同买了一套房,产权证上写了丈夫、妻子2人的名字,现在想在房产证上去掉丈夫名字。
处理方式:更正登记
夫妻之间加名、去名流程相对简单,而且免征契税、个税、增值税,只要提交夫妻双方身份证明、《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登记申请书》等申请材料,共同到房管局办理即可。
夫妻以外的人加名、去名
1、父母子女间加名
父亲想把自己名下89平米的房子加上儿子的名字,儿子名下无房。
2、兄弟姐妹加名
哥哥跟妹妹继承了父母的一套房产,但是房产证上只写了哥哥的名字、现在想加上妹妹的名字。
3、婚前财产去名
小明、小红是情侣,本来共同买了一套房子当做婚房,房产证上写了2人名字,但是由于发生矛盾导致分手,两人协商房子归小红,小红归还小明出资的那一部分,房产证上去掉小明的名字。
处理方式:
父母子女间、兄弟姐妹间、情侣间加名、去名可以通过买卖或者赠与的方式处理。
意思就是房主把房子一半产权赠与或者卖给要加名的人,这样就能证明房子有加名人的份,申请加名才显得理所当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