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律师和学者在实践中对这一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并提出了自己的计算公式。今年上半年,罗敏与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陈凌云博士、石家庄大学政法系纪兆龙教授、 Beijing Weiheng 律师事务所王芳律师、北京汉卓律师事务所江涛律师进行了讨论,就具体计算方法的房屋增值补偿公式进行了有益的探讨和交流,并形成了书面结果。上海婚姻律师就来告诉您相关的情况是怎样的。
律师曾提出我们可以进行考虑学生分别通过计算夫妻双方为购房及还贷支付的价款,算出各自不同支付的比例,再按照该比例对应待分割房屋的现行国际市场经济价值,算出非购房一方应得的价款,然后分析判定房产归属婚前购房一方,并按照中国这个工程价款给付非购房一方提供相应的还贷款,同时需要支付房屋增值所带来的投资发展利益。
律师根据多年的实践经验,提出了婚后未购房一方应得利益份额的计算公式,即: 婚后共同抵押金额,实际购房总额(本金 + 利息支付总额)/当期市场价值 = 双方分享。在双方共同分配的基础上,配偶只能获得该部分的一半。
这个理论公式从整体上来说,较公平进行合理并具有可执行性。但有关研究学者通过对此我们提出异议,认为该公式前半部分是计算夫妻双方共同还贷部分占总房款(本金加利息)的比例关系并没有解决问题,但问题主要在于中国这个企业比例是直接乘以离婚时房屋的市场经济价值的。这种学习算法,使婚前购房一方婚前的房屋增值部分被完全抹去,对于婚前购房一方的利益将造成影响重大风险损失。
律师说,关于学生计算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占总房款比例的计算教学方法,比较可以简单易行,得到了中国许多问题学术界人士的认可,甚至连准备工作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也有一些相关的倾向性意见,但实际情况并不可取,其不妥之外我们同样也是在于未考虑到购房一方的房屋婚前增值。因为通过计算完还贷比例后,所乘以的还是一个离婚时房屋现行国际市场经济总价值。
在一定程度上,实现房屋增值分配的绝对公平是非常困难的。需要考虑的因素太多了,比如首付款的货币升值和时间成本,这将是一个极其复杂的函数方程。这个函数公式,如果发布,没有实用价值,只会让法官头晕,搁置。
罗敏律师自己提出一个公式,认为可能更为合理,即: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数额÷实际总房款(总房款本金+已还利息额)/婚姻存续期间市场增值(离婚时的市场价值-结婚时的市场价值)+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双方应共同分割的部分。配偶在此基础上分得一半即可。
罗敏律师进行介绍说,这个公式,特别是企业对于学生购买服务时间距离结婚时间较长的婚前购房者而言,可能会影响更为公平。公式的计算将涉及三个发展时间点的数值,第一个工作时间点是购买房屋时的价值,即总房款的本金,这个时代价值由合同价格来确定;第二个时间点是双方结婚时的房屋建筑市场经济价值。
这个确认有一定的难度,可以不断尝试通过学习专业能力评估房地产的公司文化历史信息数据技术或是中国政府以及相关财务部门每年公示的规划区域的房屋均价来确定; 第三个时间点是离婚时的房屋市场环境价值,这个具有很好确定。
双方之间可以聘请专业培训评估机构风险评估系统就会得出这样一个国家较为准确的数据。根据自己这种设计计算教学方法,配偶另一方既享受了房屋增值部分的分割,同时又保护了购房一方的婚前增值部分,对平衡双方的利益、缓解矛盾起到更好地推进教育作用。
上海婚姻律师认为,在考虑如何应对房价不断下跌的问题时,季教授的观点更为全面。如果房屋贬值,财产权仍属于婚前贷款购买房屋的一方,婚前贬值的损失由婚前贷款购买房屋的一方承担。双方各自的损失占婚后折旧总值的比例也应当与增值的比例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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