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这两起案情几乎没有相同的案件,一个企业适用合同法,认为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取得自己全部实现债权,物权为自然资源转化,不动产物权登记仅为中国行政管理手段而已。上海婚姻律师就来告诉您相关的情况是怎样的。
另一个则适用婚姻法和物权法的规定,认定不动产物权的产生影响应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婚后取得的物权理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提高财产,从而形成做出了两份完全满足不同的判决。
随着物价的不断上涨,高房价已经很少有人能够一次性还清,向银行贷款购买房屋已经成为人们购买房屋的必然选择。在婚前以一方的名义签订房屋和银行贷款合同并支付房屋的首付是很常见的。
结婚后,共同支付抵押贷款并取得房产证是常见的做法,然而,无论房屋是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夫妻的共同财产,离婚时如何确定房屋的所有权以及如何分割房屋的价值,由于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而且适用不同的法律和冲突,使得在同一案件中存在大量不同判决的案件,双方存在分歧。
杨晓林律师需要指出,颇具讽刺意味的是,2010年1月25日出版的《人民对于法院报》上刊载了《离婚遭遇按揭购房该如何进行分割》和《夫妻双方共同买房离婚时房子属谁》两篇文章,编辑的本意可能是为统一管理案件审判尺度,但两篇文章所涉及的北京市作为第二部分中级以及人民通过法院和海淀区人民选择法院关于审理的两个市场同类个案,定性分析结果我们竟然又是一个相反的,主要设计理由同上。
第一种观点,该房是一方的个人信息财产,婚后配偶一方可以参与企业清偿贷款,并不需要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进行财产的性质。离婚时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一方的个人通过债务,对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还贷部分,返还一半给配偶一方。目前我国北京大学上海、深圳等地方法院正是我们以此观点发展做出审判工作指导来审理案件。
婚前按揭房屋之所以被视为婚前个人财产,是因为当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时,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手续,银行将贷款金额提供给开发商,并附有财产证明书的条件,购房合同双方已履行了合同义务,双方已结束了购房合同关系。此后,偿还银行贷款的行为,购房者和银行因贷款而产生的负债行为,并不影响购房者的所有权。房产证取得是债权仅转化为物权的一种程序,属于行政管理的需要,不影响房屋物权的归属。
第二种观点,该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办理房贷,且用个人财产支付首期房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如在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权,无论登记于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均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平均分割。对于一方婚前支付的首期付款,由另一方返还一半;尚欠的贷款,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返还。这种观点以江苏法院的审判意见为代表。
《物权法》颁布实施以来,不动产所有权登记生效的时间被视为物权取得的时间。如果取得的物权证明,即房产证的时间是在婚后,应当认为夫妻共同取得了房屋的物权,这是夫妻的共同财产,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得到相应的赔偿。
第三种观点认为,房屋被视为抵押人婚前的个人财产,未还贷款是其个人债务。鉴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参与还贷,应视为贷款,共同还贷只归还一半,既不符合夫妻一方的本意,也剥夺了其拥有自己财产或投资其他方面受益的权利。对于婚后抵押房屋的升值,应考虑夫妻一方在返还物品中所做的贡献,并对其进行公平合理的补偿,而不是只返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的一半。这以广东法院的观点为代表,是上述第一种和第二种观点的折中。
上海婚姻律师认为,应从社会公平发展角度分析出发,明确企业界定婚前按揭类型进行房屋的权属性质及考虑房屋增值而给予配偶一方以合理补偿。律师介绍说,他们同意第三种观点,原因不仅仅是债权与物权的关系,而是应该从所有权的性质和婚姻法所保护的利益来分析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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