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同居期间双方的财产会混淆,难以区分,所以会被认定为同居财产,同居关系解除时需要分割。然而,同居期间获得了更多的财产。如果不是同居财产,就不会参与财产分割,即财产归一方所有。
实际上,在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中,下列财产属于一方:
1。一方在同居前获得的财产;
2。一方因身体伤害获得的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补贴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一方的财产;
4。一方的特殊生活用品;
5。属于一方的其他财产。
如果确定一方拥有的财产不是同居财产,则在同居关系解除时不会进行分割。
此外,在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如果符合下列条件,应视为共同财产:
1。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是必需的;
2。依法必须由双方共有的财产。
因此,如果所获得的财产满足上述条件,当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为了保护双方的合法利益,就有必要对其进行分割。如果在分庭期间有争议,可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并直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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