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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嘉定婚姻律师团队成立于2000年,目前拥有近50人的团队,律师平均执业年限在5年以上,70%以上律师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对离婚公司股权、房产、有价证券等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离婚损害赔偿、家族财富传承等法律问题有深入研究与独到见解,凭借丰富的法庭诉讼经验和娴熟的谈判技巧,调解纠纷、化解矛盾,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和精湛的办案技巧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赢得了众多委托人的信任和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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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方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

时间:2021-07-02 16:31 点击: 关键词:离婚损害,嘉定婚姻律师,上海婚姻律师咨询

        2021年4月份,黄某(女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其与(覃某)男方的婚姻关系。覃某收到法院的传票后,马上聘请律师提交了答辩状,同意与黄某离婚,但是要求黄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并要求追究黄某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经法院审理查明,两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因为与覃某闹矛盾,一气之下与隔壁村的另一村民同居了5年的时间,同居期间生育了两个女儿。覃某与女儿及儿子独自生活,后因为儿子生病住院,覃某要求黄某回来照顾儿子,黄某也不理不睬,导致儿子病重去世后覃某一直对黄某怀着仇恨的心理。经法院与律师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后以黄某一次性支付6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给覃某,双方解除婚姻关系,覃某也不再追究黄某重婚罪的刑事责任。以上案例涉及到离婚时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

无过错方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

  离婚诉讼纠纷案件中,“受伤害”的一方往往会要求“过错方”作出赔偿,以求得物质或者心理上的“平衡”。但是,离婚损害赔偿是什么性质、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当事人请求赔偿范围都有哪些、法院的裁量幅度如何等等都值得思考和关注,下文结合法律规定分析相关问题。

  1 . 离婚损害赔偿的性质

  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存在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上述法定对于离婚赔偿产生原因规定得较为明确,但对于离婚损害赔偿是夫妻一方违反婚姻双方的忠实、扶助义务导致的违约损害赔偿,还是因为实施了侵害配偶的生命、健康、身体甚至人格权益的行为造成的侵权赔偿,《婚姻法》并没有明确。

  《婚姻法》解释一第28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我国当前的法律体系下,对于违约纠纷案件一般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是配偶一方的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并且适用民事侵权精神损害的司法解释,离婚损害赔偿应当是夫妻一方实施法定的侵权行为导致“离婚”后果而应当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

  2 . 离婚损害赔偿的要件

  既然将离婚损害赔偿认定为侵权损害赔偿,则要对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进行以下分析: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违法行为具有特定性,特指《婚姻法》第46条明确规定的行为,也只有行为人实施了这些法定的禁止性行为,才可能引发离婚损害赔偿。这些行为包括:

  (1)重婚,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重婚不仅包括登记婚姻,也包括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相对于合法登记的婚姻而言的,事实婚姻未经依法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离婚损害赔偿案件中,配偶一方与他人存在新的登记婚姻或事实婚姻造成离婚后果发生的,应当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种情况要具有长期、稳定和持续性,一般的婚外性行为、婚外情等不足以认定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这种情况可以一次性、也可长期性,长期性构成虐待行为。但注意的是留存证据,最好有录音、诊疗记录、报警记录等证明家庭暴力行为的存在。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指经常以打骂、侮辱、强迫劳动、限制自由等各种方法,从肉体上、精神上迫害、折磨、摧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行为。遗弃是对年老、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

  其次,产生了法定的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产生了法定的损害后果是承担侵权责任的依据,离婚损害赔偿也是如此。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结果,一般认为包括三项内容,即:

  (1)离婚事实,指合法的婚姻关系受到破坏,导致离婚的事实发生。《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未离婚要求损害赔偿的,法院是不支持的,如果不要求离婚而只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2)精神损害,指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导致配偶因婚姻关系破裂、身体受到伤害等引起的精神痛苦和创伤。由于精神损害难以通过有形的内容予以确定,司法实践中也没有确切的标准。笔者认为对于精神损害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家庭暴力、虐待、遗弃造成身体伤害引发的精神损害,这类损害可以参考一般人身损害侵权;另一类则是一方违反忠实义务,这类精神损害是因为乙方的行为,损害了配偶对婚姻关系的信任、忠实所造成的精神损害。这种精神损害以相对方没有过错为原则。《婚姻法》解释三第17条就规定,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均存在相关过错的,双方均有不忠实的行为,则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3)身体、健康损害及其它财产利益损失。这类损害并非必须的要件,当事人一方可能实施的是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从而造成了相应的身体健康损害或者其他财产损失,这时受害方可以依法请求支持人身损害赔偿。但也有可能,过错方实施的是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并未造成对方身体、健康上的损害,也就不存在人身损害内容。

  第三,存在主观上的过错。离婚损害侵权的主观过错,应为故意形式。配偶的一方明知合法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合法的配偶身份利益不容侵犯,却实施《婚姻法》禁止的行为,其故意的主观意图不难确定。

  现实生活中,婚姻关系的破裂往往不是一方的过错所致,《婚姻法》第46条规定只有无过错方才能请求损害赔偿,对此,应当如何理解适用?

  判断离婚有无过错,按照《婚姻法》的立法意图,以《婚姻法》第46条规定导致离婚的四种情形为依据,本着以下两条原则来认定:一是对行为实施者采取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方提起离婚损害赔偿只要举证证明损害行为人实施了《婚姻法》第46条四种情形之一的行为,就可以推定损害行为人主观上具备过错的故意。如果损害行为人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应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对无过错方采取行为决定过错原则。提起赔偿的一方若没有实施《婚姻法》第46条四种情形之一的行为,即便实施了这四种情形之外的且导致离婚的行为,均按行为决定过错原则来认定其为无过错方。

  当然,这种无过错是无法定过错,不代表日常生活中的无过错。比如女方好吃懒做打牌嗜赌,男方对其采取家庭暴力最终导致离婚的。女方在日常生活上有过错,但在没有离婚损害赔偿中的法定过错,女方应当有权提请赔偿,但应减轻男方的责任。

  第四,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一方的违法行为直接导致法定损害结果的出现,即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这种因果关系是直接的,也是法定的。只有这种直接的因果关系才能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倘若行为人有《婚姻法》第46条的四种情形行为之一,造成对方财产、身体或其它损害而没有导致离婚的,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不能提起离婚损害赔偿。或者当事人认可并非上述行为导致离婚的,即使双方离婚,笔者认为不宜支持离婚损害赔偿,但过错方应当提供证据证明离婚的真实原因。

  1 . 离婚损害赔偿的内容

  离婚损害赔偿,既包括常见的精神损害赔偿,也包括侵害人身健康权、身体权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存在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以及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给配偶另一方在离婚时造成的无形的精神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存在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给配偶另一方在离婚时带来身体、健康伤害,应承担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等方面的赔偿。

  对于配偶一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给配偶另一方在离婚时带来身体、健康伤害的,可以按照《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具体计算过错方造成的各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等,上述费用应当依法确定。而且上述费用的承担,不影响过错方另行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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