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上海嘉定婚姻律师团队成立于2000年,目前拥有近50人的团队,律师平均执业年限在5年以上,70%以上律师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对离婚公司股权、房产、有价证券等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离婚损害赔偿、家族财富传承等法律问题有深入研究与独到见解,凭借丰富的法庭诉讼经验和娴熟的谈判技巧,调解纠纷、化解矛盾,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和精湛的办案技巧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赢得了众多委托人的信任和高度评价。

律师团队

律师团队

开庭辩护

律所荣誉

律所环境

律所环境

律所环境

栏目导航

最新文章

随机推荐

相关推荐

嘉定离婚房产律师解答离婚时农村房屋分割标准

时间:2021-05-19 15:34 点击: 关键词:农村房屋离婚分割,房屋分割律师,嘉定离婚房产律

  嘉定离婚房产律师 离婚诉讼中,房屋只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才能在诉讼进行中由离婚当事人直接分割。而农村宅基地房屋有其特殊性,首先要确认宅基地房屋的是属于家庭共有还是夫妻共有。如果是家庭共有财产,则应先进行分家析产,确定出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份额。

  农村房屋的取得有多种方式,对于自建与集体分配取得的农村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对属于购买、受赠、继承取得的农村房屋,在离婚分割时,应注意房屋的产权是否转移。

嘉定离婚房产律师解答离婚时农村房屋分割标准

  (1)购买所得。房屋买卖属于不动产的买卖,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必须采用特定方式。我国在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上采取的是登记主义,即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除依当事人合意之外,还必须到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方可发生法律效力。虽然我国农村房屋还未完全建立房屋产权登记制度,但其所有权转移依然不应违背我国关于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登记制度。若购买的农村房屋未依照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则房屋的所有权未发生转移。在离婚诉讼时,婚姻当事人不能要求分割该房屋。只能待房屋产权转移之后再行分割或是依据房屋买卖合同来主张分割购房的债权。

  (2)受赠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5条有关“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赠与的合同。”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依据该法第187条有关“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就当办理有关手续”的规定,农村房屋的赠与也应办理宅基地审批过户手续。所以,离婚当事人如果受赠的农村房屋,虽然已被当事人实际占有使用,但尚未办理有关过户手续的,当事人仍然不具有房屋的所有权,在离婚时,双方当事人仍然不能分割该房屋。

  (3)继承所得。婚姻当事人请求分割继承所得的农村房屋,其前提是,已经事实上依据继承权实际占有了所继承到的遗产房屋,如果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生前在一起居住,宅基地是共用的,那么,即使是未办理宅基地过户手续,也不影响离婚时分割。否则,须办理了有关宅基地过户手续,离婚时才能做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如果,继承已经开始,但遗产尚未分割,那么,离婚时,就不能对该房产进行分割。因为这同时涉及到家庭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1、婚前一方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并建房如果一方婚前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并建房,建房后夫妻共同生活,无论是由父母一方出资还是夫妻双方出资,房屋在婚前属于一方财产,离婚时夫妻只能判给婚前属于的一方。如果你建房时欠了钱,婚后用共同财产偿还,得到房子的一方要给对方相应的补偿。
     2、婚后建房(含一方在婚前已获得宅基地使用权但未建房的情况)对于婚后建房,即使一方在婚前已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该房屋也是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判决离婚时,可以将房屋判给宅基地所有者,获得房屋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或者根据农村宅基地上多层多室房屋的特点,夫妻共有的房屋进行分割,不影响其他共有人使用。离婚后,如果房屋能得到拆迁安置补偿,作为家庭“户”应该享有的权益可以由夫妻双方平均分配。

     3、婚后夫妻对家庭共有房屋进行修缮的婚后如果夫妻双方修缮家庭中的共有房屋,如果离婚时没有分开家庭,可以先对房屋进行评估和定价,然后按照总人数和相应比例折价补偿对方。

嘉定离婚房产律师解答离婚时农村房屋分割标准http://www.xulvshi.cn/jd/748.html
以上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发现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