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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嘉定婚姻律师团队成立于2000年,目前拥有近50人的团队,律师平均执业年限在5年以上,70%以上律师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对离婚公司股权、房产、有价证券等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离婚损害赔偿、家族财富传承等法律问题有深入研究与独到见解,凭借丰富的法庭诉讼经验和娴熟的谈判技巧,调解纠纷、化解矛盾,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和精湛的办案技巧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赢得了众多委托人的信任和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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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协议离婚律师分析准备离婚而签订的离婚协议

时间:2021-05-24 14:37 点击: 关键词:离婚协议,协议离婚律师,嘉定协议离婚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咨询免费 夫妻为准备离婚而签订的离婚协议的效力解读?民政部门在处理男女事务时,通常要求双方就这些问题达成共识和书面协议。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为了实现与配偶离婚的目的,会解读夫妻为准备离婚而签订的离婚协议的效力?

  民政部门处理男女事务时,通常要求双方就此类问题达成共识和书面协议。

嘉定协议离婚律师分析准备离婚而签订的离婚协议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为了与配偶离婚而在家庭财产分割上做出了很大让步。配偶和他们自己进入民政部门后,他们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理由是夫妻财产分割明显不公平。

  在实践中,对于民政部门主持下达成的此类协议的有效性存在不同意见。为了解决这一实际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二)》第8条第1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规定或双方就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制作背景和初衷来看,第8条所指的协议主要是针对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时。

  至于夫妻双方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由于实践中具体情况的复杂性,有必要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例如,许多夫妻就民政部门离婚达成了各自的财产分割协议。然而,由于双方和解,他们没有离婚,在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之前,他们在一起生活了一段时间。这时,其中一方拿出先前的协议,相应地分配财产。另一方拒绝遵守当时达成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理由是当时达成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已经失效,因为后来没有离婚。自从双方达成和平并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以来,协议的背景发生了变化。除非双方同意,否则在争议发生后,协议的内容不再能代表双方的真正含义。

  咨询人张女士与其前夫在2019年7月协议离婚,当时双方订立了一份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对财产处理作出约定,婚后双方共同购买的房子归张女士所以,轿车归其前夫所有,双方各自存款、债务自行处理。

  而今年过年期间,前夫多次联系张女士,要求重新订立离婚协议,将房子、车子所值市价平分,并称当时订立离婚协议时,自己受到了张女士姐夫的胁迫,要以此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张女士来电咨询,一方在订立离婚协议后,认为不公平的情况会如何处理?双方当时订立的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又如何?

  【律师说法】

  离婚协议实质上是附条件的合同,生效的前提便是解除婚姻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以及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之规定,离婚协议作为男女双方关于离婚后财产处理、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的书面协议,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并准许双方离婚后,对双方都具有法律效力。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双方因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但若无证据证明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情形,则人民法院会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根据上述规定,因离婚协议订立未满一年,张女士的前夫以“受胁迫订立离婚协议”为由,要向法院提起诉讼是可以的。但其需要提供能够证明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的证据。同时张女士与前夫的离婚协议未经法院撤销的,是有法律效力的,对双方都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嘉定协议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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