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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嘉定婚姻律师团队成立于2000年,目前拥有近50人的团队,律师平均执业年限在5年以上,70%以上律师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对离婚公司股权、房产、有价证券等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离婚损害赔偿、家族财富传承等法律问题有深入研究与独到见解,凭借丰富的法庭诉讼经验和娴熟的谈判技巧,调解纠纷、化解矛盾,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和精湛的办案技巧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赢得了众多委托人的信任和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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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的情形及婚姻必要条件

时间:2021-07-09 13:50 点击: 关键词:无效婚姻,上海离婚纠纷律师,嘉定婚姻律师事务所

  四大名著之一《红楼梦》,相必大家都耳熟能详,贾宝玉和林黛玉的凄美爱情故事让读者为之感叹,多少少男少女的对于爱情的种子在这里发芽。试想一下,如果贾宝玉和林黛玉在现代生活中,他们可以结为夫妻吗?嘉定婚姻律师事务所给的答案是不行,因为他们是近亲属,是属于无效婚姻。

  在司法实践中,离婚与无效婚姻有着明显的不同。

  两者的行为性质不同

  离婚与无效婚姻虽然都是解除男女之间的关系,但两者有本质区别。从诉的性质来

  看,离婚之诉是变更之诉,主要在于夫妻一方或双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是为了从法

  律上通过夫妻身份关系、财产、子女关系的变更,解除原有的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无效婚姻解除的是违法的婚姻。不具有合法婚姻关系这一前提条件的男女之间,根本不存在离婚与否的问题。

  两者产生的原因不同

  离婚的原因发生于婚姻关系成立之后,且不是因为婚姻本身违法,而是由于“夫妻

  感情确已破裂”。而无效婚姻产生的原因在于违反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在婚姻成立时,违法行为已经作为既成的事实发生。

  两者的行为效力和时效不同

  离婚应当自该婚姻关系解除之日起生效。而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即婚姻被宣告无效

  自结婚登记之日起即无效,对该“婚姻关系”的宣告无效溯及既往。

婚姻无效的情形及婚姻必要条件

  提起诉讼的权利人不同

  离婚只能由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出,离婚请求权的行使权限于婚姻当事

  人本人行使,其他任何人不能强迫、干涉。而男女双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法律规定

  的有权机关,都可作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

  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离婚的法律后果在于解除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身份关系的同时,还要对共同财产进行

  分割。无效婚姻的双方不享有婚姻法赋予的配偶应享有的权利,如夫妻财产权、生育权、继承权、同居权、抚养权等。由于无效婚姻在同居男女双方当事人之间不产生婚姻的效力,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等等。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

婚姻无效的情形及婚姻必要条件

  什么是无效婚姻呢

  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无效婚姻本身并不称其为婚姻,它只是一种同居关系。

  那些情形也属于无效婚姻呢?

  1

  重婚;指的是两个或者多个登记婚姻的情况,其中未办理婚姻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也构成事实婚姻。

  2

  已达法定年龄但不具有行为能力与通谋虚伪假结婚;我国法定结婚年龄,男生不得小于22周岁,女生不得小于20周岁。

  3

  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包括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直系血亲,包括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曾祖父母与曾孙子女、外曾祖父母与曾外孙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非直系亲属。

  无效婚姻共同财产要怎样分配呢?

  由于无效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所以,无效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能按一般共有财产对待。无效婚姻的财产先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由于无效婚姻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能按一般共有财产对待,可以根据各自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按比例分割。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双方根据各自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按比例分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的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此外,还有两项特别规定:

  (1)一方在非法同居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在分割财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补助。

  (2)在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是依靠死者抚养且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另一方对死者扶养较多,可以分给他(她)适当的遗产。以上这些规定,虽然是针对未办结婚登记的非法同居关系而言的,但对于无效婚姻,也同样具有指导意义。

婚姻无效的情形及婚姻必要条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少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民法典中无效婚姻是否有共同财产

  民法典规定,无效的婚姻自始至终无效,无效婚姻按同居关系处理,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可按共同财产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嘉定婚姻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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