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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静安婚姻律师团队成立于2000年,目前拥有近50人的团队,律师平均执业年限在5年以上,70%以上律师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多年来致力于离婚财产分割纠纷、抚养权纠纷、单方面诉讼离婚、快速离婚、协议离婚等疑难案件,凭借丰富的法庭诉讼经验和娴熟的谈判技巧,调解纠纷、化解矛盾,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和精湛的办案技巧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赢得了众多委托人的信任和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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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律师谈审理夫妻间债务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时间:2021-08-24 10:26 点击: 关键词:夫妻间债务,上海离婚债务律师,静安区婚姻财产律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变化,自然人、家庭作为市场交换的主体参与到市场经济中来,使个人债务、家庭债务混合为一体,如何正确认识和审理好这些债务纠纷,直接关系到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静安区婚姻财产律师因此,审理好夫妻间债务关系就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 应分清夫妻婚前个人债务与婚后共同债务

  债是特定的人之间根据特定的法律事实请求一定给付的法律关系。债权的相对性告诉我们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请求给付,而夫妻一方婚前所欠债务,是债权、债务人之间所形成的特定的法律关系,根据债权相对性的原理,债权人不能向债务人结婚后的配偶主张权利。但是,如果一方婚前所欠债务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即夫妻中一方婚前所欠债务中的资金、财物已转化为双方婚后物质生活条件的,一方婚前所欠的个人债务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对此,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应把握好以下几点:

  首先,应注意避免利用婚姻关系逃避婚前的个人债务。目前,个别婚前负债一方的个人为了逃避婚前的个人债务,婚后采取了将财产转移于配偶的名下,或者用于婚后夫妻共同物质生活,例如,购买房屋,购置家具及电器等等。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要严加防范,注意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对其拒不履行债务作为抗辩的理由时,人民法院坚决不予保护。

  其次,要注意审查婚前个人债务向婚后共同债务的转化条件。在审判实践中,除了法官应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债权人对此事实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的综合判断外,还要防止将一方婚前的全部债务转移给债务人的配偶,只要一方婚前债务与夫妻婚后共同生活无关,法院就不应当要求债务人的配偶对该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再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欠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将债务人的配偶列为共同被告进行审理。如果债权人没有证据证明婚前个人债务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反之,在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判决由双方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最后,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转化共同债务后,债务人的配偶享受了或接受对方的利益,按照法律的公平负担原则,债务人的配偶就应在接受婚前财产的实际范围内或者受益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静安律师谈审理夫妻间债务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二、 应区分夫妻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

  正确认识和理解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的区别,有助于我们准确把握夫妻债务的合理范围,既保护了债权人合法权利,又能确保家庭财产关系的稳定。因此,审判实践中,审理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和共同债务应把握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应正确掌握夫妻一方债务的知情权问题。在审判实践中,个别夫妻明明是共同负债而故意弄虚作假让一人负担,这样有损于债权人利益,对债权人不公平。因此,我们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如果欠债当时对方知情并没有反对的意思表示,就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第二、应正确掌握“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尺度。在审判实践中,1是我们应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约定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区别开来;2是约定是否采用了书面的形式;3是在诉讼过程中,是否有债权人的自认。否则,人民法院很难确认“个人债务”的事实。这样,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维护婚姻和家庭关系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应注意分清夫妻债务的举证责任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但书性条款的内容,对债权人和夫妻方因债务问题发生纠纷向法院主张权利时,虽然法院将举证责任作出了相应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我们除了应正确认识到 “第三人知道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财产为各自所有”的证明标准外;还要综合把握债权人知道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财产的事实,例如,夫妻双方婚姻登记机关的记载、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协议书等;或者是有无利害关系人的证人证言和债权文书、法律文书中的相关记载等等;最终,在诉讼过程中把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夫妻这一方,也就是说由夫妻双方进行举证,举不出有效证据,按照举证分配责任的一般原则承担举证责任。

静安律师谈审理夫妻间债务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四、典型案例

  案例一:

  涉及债务真实性的认定

  张某与高某原系夫妻。张某父母通过银行转账给张某75万元用于其婚内购买房产,转账汇款单的附言注明“支付购房款”,该房产登记在张某、高某名下。后高某诉张某离婚并要求将该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张某提供其与父母签订的借条一份,以证明借款75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高某抗辩称借条形成于张某父母得知双方离婚诉讼后,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案例二:

  涉及债务是否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

  李某与周某原系夫妻。A公司成立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系法定代表人并担任执行董事职务,工商登记的财务负责人及联络人均为周某。婚姻存续期间,李某以企业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王某借款300万元,约定由A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借款到期后,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周某、A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周某抗辩称其系A公司普通员工,他人在A公司注册成立过程中利用周某身份信息进行工商登记,该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三:

  涉及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邵某与钟某原系夫妻。邵某向吕某借款15万元用于支付父亲重病医疗费用,吕某诉至法院要求邵某、钟某共同归还借款及逾期利息。吕某认为,借款发生在邵某、钟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邵某称其父亲身患重病需要大额医疗费,故应由邵某、钟某举证证明借款为个人债务,否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钟某则认为,邵某父亲未患重病,其医疗费用在家庭收入可负担的合理范围内,该借款应认定为邵某的个人债务。

  案例四:

  涉及婚姻不安宁期间夫妻一方举债性质认定

  石某与盛某原系夫妻。石某在与盛某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育有一子。石某、盛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金某向石某出借大额资金。金某认为,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投入石某经营的公司,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盛某认为,石某出具借条时已因夫妻关系恶化与盛某分居多年,且石某已在外非婚生子,借条所载钱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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