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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静安婚姻律师团队成立于2000年,目前拥有近50人的团队,律师平均执业年限在5年以上,70%以上律师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多年来致力于离婚财产分割纠纷、抚养权纠纷、单方面诉讼离婚、快速离婚、协议离婚等疑难案件,凭借丰富的法庭诉讼经验和娴熟的谈判技巧,调解纠纷、化解矛盾,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和精湛的办案技巧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赢得了众多委托人的信任和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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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静安婚姻律师认定与区分恋爱时的赠与和借款

时间:2022-04-01 14:08 点击: 关键词:上海,静安,婚姻律师,认定,与,区分,恋爱,时,的,

  基本案情

  李某向法院诉说:2020年9月,原告李某在济宁市做生意时,在KTV遇到了被告崔某,双方建立了恋爱关系。在此期间,被告崔某1利用双方关系以各种名义向原告李某借款。原告李某以微信、支付宝转账、银行汇款、现金支付方式向被告崔某1、被告崔某1借用原告李某的账户消费和偷信用卡,被告2个月内花费原告10965元。原告李某立即终止与崔某1的恋爱关系,并要求返还上述贷款。被告崔某1拒绝返还。由于被告崔某1岁但仍未成年,原告李某要求被告崔某1的法定代理人崔某2。徐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崔某辩称,原告不承认原告的事实和理由,原告自愿转账消费,也不属于贷款。

  崔某2.徐某共同辩称,不承认原告的事实和理由,认为被告崔某1没有偷信用卡的事实,认为双方在恋爱期间微信转账。银行汇款属于共同消费,不属于贷款性质,不应返还。
 

 

  法院审理

  经审理,法院发现被告崔某1,女,2004年出生。2020年9月,原告李某与被告崔某1建立了恋爱关系。2020年9月16日至2020年11月16日,原告李某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银行汇款等方式向被告崔某1转账73554元。原告李某与被告崔某1分手后,原告李某提出被告崔某1的费用均为向原告借款,未能提起诉讼。

  上海静安婚姻律师在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崔某1恋爱期间,原告在短短两个月内将消费转入被告10多万元。结合双方的经济实力和消费水平,金额远远超过了恋爱期间的必要费用,上述款项并非全部由李某主动赠与。因此,法院确认原告李某与被告崔某1有借贷关系。

  关于贷款金额的确认,虽然原告有转账凭证,但结合原告的转账事实、双方的感情程度、恋爱期间的共同费用,综合确定贷款金额:

  (1)被告崔某1说要给朋友治病,给妹妹买钢琴,给爷爷治病,还朋友的欠款,把贷款转到崔某1的父亲崔某2的银行账户,被告崔某1没有否认,确定了上述贷款事实,贷款总额4.5万元。

  (2)原告向被告崔1微信转账,生日转账1314元.520元,双11转账2500元,朋友圈5200元,虽然没有转账信息,但基于社会常识,可以确定原告维持爱情关系,原告这部分费用主张,不支持。

  (3)原告自愿转账的零花钱2600元和双方共同消费的31280元,不能认定为贷款,不予支持。

  (4)原告举证被告盗取支付宝19251元,被告崔某1不同意,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崔某1消费,更不用说贷款了。

  (5)原告无理由向被告崔某转账2000元,不能证明是贷款,不予支持;被告不承认原告单方面陈述的贷款理由,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是贷款的,不予支持。

  由于被告崔某1是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没有独立收入来源,法官组织被告崔某1的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被告崔某1的父母在向双方解释后,了解并认可了部分贷款事实的存在,最终促进了调解,确定了调解金额。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角度来看,被告崔某1的父母应承担返还责任。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作出民事调解书:

  1、2022年1月10日于2022年1月10日前向原告李某支付4.5万元。

  2、如果被告崔某2。徐某未能如期全额偿还,应向原告李某支付利息(以未付款为基础,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期限自2021年7月1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3、原被告双方无其他纠纷。

  贷款或赠与的认定应综合考虑。

  恋爱期间的贷款,一般基于感情的培养,在贷款程序上并不完善。被告否认存在贷款时,存在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原告在恋爱期间提供转账凭证,被告不能合理解释转账并提供证据的,视为被告未完成举证义务,不能仅仅否认双方在恋爱期间未完善贷款程序的贷款事实。贷款或赠与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包括恋爱关系的程度、转账的附言、金额的特殊含义、费用的用途等,合理区分赠与和贷款。
 

上海静安婚姻律师认定与区分恋爱时的赠与和借款
 

  案例解读

  赠与是赠与人将其财产免费赠与给受赠人的一种行为,受赠人表示接受。恋爱期间,特别是婚约期间的财产赠与,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是缔结婚姻关系,这是一种有条件的赠与。有条件的赠与只在有条件的成就时生效。有条件的,赠与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赠与应当返还。

  恋爱期间的赠与和贷款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夫妻之间的财产赠与很常见,很容易混淆贷款和赠与。男女结束恋爱关系时,容易发生财产纠纷。法律保护基于恋爱期间形成的财产关系,但当事人应当履行相应的举证责任。提倡恋爱期间的贷款,鉴于其关系的特殊性,在相互转账时应有明确的转账附言,并在微信短信聊天中确认转账性质。

  恋爱期间花费金额的性质认定:对于合理范围内的较小金额,在不能证明是婚姻的情况下,应认定为一般赠与,可以包括以下情况:1。日常生活中价值较小的部分赠与,如购买衣服、箱包、请客吃饭等。2.情人节、七夕节、生日、纪念日等特殊日期支付的财产;3.特殊金额,如520.521.1314等。以上可推定为双方表达爱意、培养感情的赠与财产。赠与人一经交付,不能要求返还。

  上海静安婚姻律师对于房地产、汽车或大量现金、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转账等贵重物品,由于涉及金额较大,一般基于婚姻目的,可推定为彩礼,应承担返还责任。

  对于一些没有明显意图的小额转移行为,也没有显示转移行为是贷款或有条件的赠与,法院会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情况来确定。如果对方辩称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的共同消费,法院一般不承认这部分费用,也不支持返还;由于爱情关系终止或同居关系终止,当事人以同居为由提出以青年损失费和精神损害赔偿费为由抵消的抗辩不予支持。在司法实践中,一些财产赠与需要根据赠与人的财产状况、双方赠与的过去做法进行分析和确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定义】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一条 【附义务赠与合同】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三条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及其行使期间】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条【撤销赠与的法律后果】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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