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撤回人民法院或者依照撤诉处理的,当事人要求再次提起同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静安区离婚律师为您讲解有关的内容。
原告无新情况、新理由撤回诉讼或者决定办理离婚案件的,在六个月内再次提起诉讼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款的规定驳回。
1、一方患有法定阻止成亲疾病的,或一方有心理缺点,或别的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不足懂得,轻率成亲,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神经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许婚前晓得对方患有神经病而与其成亲,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诈骗对方,或许在成亲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两边办理成亲挂号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经办、生意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许虽配合生活多年,但却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豪情和睦分家已满2年,确无亲睦大概的,或许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别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导仍无改过体现,无过错一方告状离婚,或许过错方告状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钱等恶习,不执行家庭责任、屡教不改,伉俪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时间徒刑,或其违法、犯法行动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降不明满二年,对方告状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荼毒、遗弃,或许受对方支属荼毒,或荼毒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缘故缘由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从这两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以及不准离婚、调解和解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如果没有新的情况、新的理由,原告将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但六个月内出现新的情况、新的理由,或者被告提出离婚请求的,不受六个月期限的限制,法院应当受理。比如一方使用暴力,另一方随时可能受重伤。
此外,还有《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所以,这位婚姻律师提醒大家,要把握好离婚诉讼的规定,合理安排,在合适的时机提起离婚诉讼。
如果一审判决离婚不成立,有两种起诉方式:一审判决下达后15天,不服判决者可以上诉,但如果没有新的有力证据,一般采用第二种方式;第二次审判将在第一次审判的6个月后进行,第二次审判通常会批准离婚。因为根据婚姻法的原则,调解不得延长,调解无效的,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判决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同意或者不同意离婚。
一审法院判决离婚的,当事人在不同判决结果发生相关法律制度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依法管理提出解决上诉。双方当事人在15天的上诉期内均不上诉的,判决书发生一些法律法规效力。
静安区离婚律师了解到,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当事人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的,自调解文件送达之日起,原判决视为撤销。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禁止离婚或者调解和解的离婚案件,没有新的情况或者新的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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