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凌,对孩子而言伤害是巨大的,严重阻碍其健康成长。对于被欺凌者而言,不仅会造成身体上的伤害,还会带来难以治愈的心理、精神创伤,影响其日常生活。那么,如何防范校园欺凌?下面,和上海婚姻律师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孩子之所以是孩子,不仅因为他们没有自我保护能力,还因为他们对作恶毫无自控能力。你不告诉他那是恶,他能把别人逼死。你不告诉他要反抗,他能被别人逼死。
1、对孩子,教导比惩罚更重要
触及未成年人的事情,无论是不是上升到犯法的水平,都有其特殊性。因为孩子心智还没有发育成熟、短缺自控才能,是以防备校园欺凌应当从教育着手。通过教育让孩子树立正确的行为准则,通过教育培养孩子的自我保护能力,通过教育引导孩子主动与家长、老师充分沟通。
2、对师长,应该做好防备与干预措施
每一次校园暴力都多是校园凌辱的前奏,曾遭遇校园暴力但身心进展未受显然影响的例子其实不能成为每一位师长疏忽校园暴力之危害性的捏词。
首先,老师及家长都应当让孩子对校园暴力以至是校园凌辱创建防备意识,通过教育指导孩子应当如何保护自己以及在遭受校园暴力或校园欺凌后应当如何采取应急措施。
其次,当校园暴力或校园凌辱产生时,老师或家长都应当充沛干涉干预事件的处理。从生理、心理多角度关注受害孩子与施暴孩子的健康情况。
最后,全社会对校园暴力或校园凌辱的存眷对下降校园暴力或校园凌辱的发生率拥有弗成疏忽的感化,只有全社会都保持反对校园暴力或校园欺凌的态度,发挥社会的监督作用,类似的悲剧才会越来越少。
校园凌辱事件中的法律责任
针对校园暴力或校园凌辱大概合用的法律主要有《刑法》、《治安治理处罚法》以及《侵权义务法》,在该类案件中大概需求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主要有施暴者、学校以及家长。
因为学生大部分时候都在校园中度过,老师作为门生在老师的监护主体,应当肩负起监护责任,学校应当重视并及时处理校园暴力事件,从根源杜绝校园欺凌的发生。
依据我国《侵权义务法》第三十八、三十九以及四十条,关于未成年人在校园遭到的人身侵害,依据不同的侵害类型,学校有可能承担不同程度的侵权责任。
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动才能人在幼儿园、老师或许其余教导机构进修、生存时期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限定民事行动才能人在老师或许其余教导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无民事行动能力人或许限定民事行动才能人在幼儿园、老师或许其余教导机构进修、生存时期,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校园欺凌的后果导致被害人精神抑郁,无法正常生活和学习,甚至对人的危害是终身的,在心理上形成阴影挥之不去。希望每一位家长可以重视起来,如果您有不了解的地方,一定要及时咨询上海婚姻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