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民法公例》和《婚姻法》都明确划定婚姻自在,任何其余过问婚姻自在的行动被禁止,但是婚姻自由与公民的其他任何权利一样,都是相对自由。上海婚姻律师接下来就为您解答一下有关的问题。
婚姻自在,指国民有权根据法令的划定,完整自愿地抉择本人的婚姻题目,不受任何人的逼迫和过问。我国《宪法》第49条中划定“阻止毁坏婚姻自在”,《民法通则》第103条中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由权”。《婚姻法》第2条也确立了婚姻自由原则。按照这一原则,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受法律的保障,婚姻自由是婚姻家庭法的首项基本原则。
婚姻自在包孕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婚姻自在和国民的其余任何权利一样,不是绝对自由,而是相对自由。
一、结婚自由主要有两个内容
(1)结婚必需男女两边完整被迫且意义表示真实,不容许任何一方对他方进行强迫、欺骗、乘人之危或任何人加以包办及非法干涉
(2)结婚必需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二、仳离自由亦有两方面的内容
(1)夫妻两边有配合作出仳离抉择、杀青仳离协议的权利,或者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的情况下,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提出离婚的权利
(2)仳离必需吻合法定前提,遵照法定步伐,负担响应的法令前因。提出仳离,是当事人的一项自在权力,但是不是准许离婚,则须有国家的干预,不能由当事人任意决定。我国《婚姻法》对离婚的原则、程序、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等问题,都作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既是对离婚自由的保障,又是对行使离婚自由权利的约束。
三、保证婚姻自由的禁止性规定
1、阻止经办、生意婚姻。我国《婚姻法》第3条第1款划定:“阻止经办、生意婚姻和其余过问婚姻自在的行动。阻止借婚姻讨取财物。”这是对法律所阻止的、违背婚姻自在准绳的行动的划定,是从另一个方面临婚姻自在准绳的需要增补。经办婚姻是指婚姻瓜葛之外的第三人(包孕父母)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在完全违背婚姻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强迫其缔结的婚姻。
买卖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钱财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缔结的婚姻。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当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得第三人,应分别情况,严肃处理。
2、其余过问婚姻自在的行动。其余过问婚姻自在的行动是指除经办、生意婚姻之外的,违背婚姻自在准绳,阻止、过问别人行使婚姻自在权力的行动。比方过问父母再婚、干涉寡妇再婚、干涉和反对男到女家落户、干涉非近亲的同姓结婚、阻碍或胁迫他人离婚等。
为更好地体现婚姻法婚姻自由、保障老年人的权益的基本原则,《婚姻法》第30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上海婚姻律师提醒大家,借婚姻讨取财物,主如果指婚姻一方当事人向对方索要必定的财物,以此作为结婚前提。讨取财物的主体普通是婚姻当事人一方,偶然也产生第三人(如女方怙恃)讨取财物的情形。在处置时,普通以批评教育的方式解决,对借婚姻索取财物所发生的财产纠纷,一般应责令索取财物的一方部分或全部返还给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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