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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昌里离婚律师分析偷拍出轨涉侵权

时间:2021-10-19 10:36 点击: 关键词:浦东​昌里离婚律师,离婚诉讼,损害赔偿

  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限出轨属有过错,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出轨方拒不承认存在出轨行为的,提出方需提供证据证明。提出方为证明出轨方有出轨行为可以对其进行偷拍,但偷拍的地点应有所限制,否则会承担侵权责任。原告李平与被告福瑞寿系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和而诉讼离婚。
 

  案件详情:在离婚过程中,被告福瑞寿为了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于2002年9月1日晚,邀请被告易嚜基为其偷拍证据,并向易嚜基提供了DV格式数码录像带一盘,将被告易嚜基带到原告李平与被告福瑞寿的住所对面楼房的楼梯问,在未向易嚜基提供原告李平的照片及相貌特征的情况下,要求被告易嚜基偷拍原告李平在婚姻存续期间的不忠实行为。被告福瑞寿为防止过路人看见其偷拍,在该楼的楼梯间为被告易嚜基望风。原告赵昭友系原告李平之母,自原告李平与被告福瑞寿结婚并育有小孩后一直随原告李平生活。原告李文兴、李文炳系原告李平同胞兄长,2002年9月1日晚寄宿在原告李平住所。

  入夜后,原告李文兴、赵昭友、李文炳、李平依次到卫生间洗澡准备睡觉。轮到原告李平到卫生间洗澡时,发现对面楼梯间有异常情况,即叫上原告李文兴、李文炳一道冲出楼去,将匆匆下楼的被告易嚜基截住。原告李平等人将被告易嚜基扭送到巡警岗亭,被告易嚜基供认是受被告福瑞寿指使,用微型摄像机偷拍原告李平家人洗澡的活动。巡警将此事交由龙马潭区红星派出所处理,原告李平、李文兴、李文炳,被告福瑞寿、易嚜基到该派出所接受询问,派出所干警观看了录像带后告知是四原告洗澡的内容,即当场收缴了被告易嚜基携带的索尼摄像机及录像带。被告易嚜基于同年9月2日到红星派出所领回索尼摄像机。

  (1)原告李平、李文兴、李文炳、赵昭友诉称:二被告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隐私权,要求被告福瑞寿、易嚜基停止侵权,赔偿精神损失费20 000元。

  (2)被告福瑞寿辩称:其行为没有侵犯四原告的隐私权。其理由有五点:第一,原告李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非法同居,本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通过这种途径搜集原告李平与他人非法同居的证据的。第二,摄影师易嚜基拍摄的处所是被告福瑞寿的住房,未侵害他人的权益。第三,被拍摄的房屋属原告李平与被告福瑞寿共有,住在该房内的其他人未经得自己同意。第四,本人请被告易嚜基拍摄时反复打招呼只能拍摄原告李平与年轻女子张某,本人未在现场,只是在楼梯间给被告易嚜基望风。至于被告易嚜基拍摄到什么内容本人也不知晓,如果被告易嚜基拍摄到了四原告洗澡,也只能怪四原告在洗澡时自己没拉窗帘。第五,录像带的内容本人没看过,也没向外界散播,不存在社会恶劣影响。为此,被告福瑞寿否认自己的行为构成侵权,拒绝原告的诉讼请求。

  (3)被告易嚜基辩称:其行为虽侵犯四原告隐私权,但没有造成影响,不应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理由是:本人受被告福瑞寿的委托为其拍摄证据,并不知其需要摄制什么内容,被告福瑞寿未提供被拍摄对象的照片,也没告知被拍摄对象的相貌特征,且本人并不认识原告李平,自己只是盲目地按福瑞寿的要求去拍摄。直到被原告李平拦截后,本人才知道了事态的严重性,即当场向原告李平家人表示道歉,并主动上缴其摄制的录像带。本人的偷拍行为虽然不当,但该录像带没向外扩散,未造成任何社会影响,故不应对四原告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浦东​昌里离婚律师分析偷拍出轨涉侵权
 

  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隐私权问题,属于公民享有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群众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人格权,是专属于公民享有的绝对权,除司法机关的侦查部门依法享有监视、拍摄他人住宅内活动的职权外,任何其他人均负有不作为的义务,只要作为即违法。

  四原告在浴室内洗澡的行为,是公民在私有领域进行的私人活动,属四原告享有受法律保护的隐私活动,二被告在未经四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实施窥视、偷拍的行为,属非法侵入他人私人生活空间的行为,给四原告享有的隐私权益造成侵害,依法应承担侵权损害的民事责任。被告福瑞寿所持的为了收集证据维护其在离婚诉讼中的合法权益以及对自己的住房内的活动进行拍摄的辩解理由,违背法律赋予的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的原则,依法不能成立。

  原告赵昭友系原告李平之母,自原告李平与被告福瑞寿结婚育有小孩后就一直随原告李平、被告福瑞寿共同居住至今。原告李文兴、李文炳系原告李平的同胞兄长,在经原告李平允许的情况下,其寄宿在原告李平与被告福瑞寿共有的住所内的行为属正当行为,故被告福瑞寿所持的原告李文兴、李文炳、赵昭友未经许可到其住所居住不合法的辩解,依法不能成立。

  被告福瑞寿在未告知被告易嚜基原告李平相貌特征,明知被告易嚜基可能误拍他人的情况下,仍放任了该结果的发生,故被告福瑞寿对被告易嚜基的偷拍行为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被告福瑞寿所持易嚜基扩大偷拍范围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在实施侵权行为的过程中,被告福瑞寿称其未在场,只是为了怕过往的行人看见,一直在楼梯间给被告易嚜基望风的辩解,充分证明了被告福瑞寿与被告易嚜基在实施侵权行为中的不同分工,不同作用的事实,故二被告对四原告构成共同侵权。

  二被告采取窥视、偷拍四原告在浴室内洗澡,侵害四原告隐私权的行为,虽然在实施侵害后未对外扩散,但确已给四原告的精神和心理上造成了痛苦,这种痛苦的程度,非受害人难以感受。二被告应对四原告承担一定的损害赔偿责任,以抚慰四原告精神和心理上所受的痛苦,维护公民合法的人格权利,维护公民正常的生活秩序。故二被告以实施侵害后未向外扩散,未造成严重后果为由,拒绝四原告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辩解,依法不予支持。四原告提出20 000元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精神受损害的程度与诉请损害赔偿数额相均衡,故此对四原告过高请求部分,依法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被告福瑞寿、被告易嚜基停止对原告李平、李文兴、李文炳、赵昭友的隐私权侵害。由被告福瑞寿、被告易嚜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平赔偿精神抚慰金500元;向原告李文兴赔偿精神抚慰金500元;向原告李文炳赔偿精神抚慰金500元;向原告赵昭友赔偿精神抚慰金500元。二被告对赔偿四原告的精神抚慰金负连带责任。上海精神损失费纠纷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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