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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轨离婚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婚外情离婚案件,涉及婚内出轨离婚赔偿、追回婚内赠予小三的财产、出轨离婚等。团队律师多年来致力于婚姻家庭法律方面的研究,凭借丰富的法庭诉讼经验和娴熟的谈判技巧,调解纠纷、化解矛盾,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和精湛的办案技巧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赢得了众多委托人的信任和高度评价。曾应邀担任多家企业、银行、企业家、艺人的家族财产管理顾问,并担任多家法律网站的首席婚姻家庭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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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婚内出轨离婚财产妻子能多分?

时间:2022-04-13 11:05 点击: 关键词:丈夫,婚内,出轨,离婚,财产,妻子,能,多分,另,

  另一半出轨,是婚姻中的一个重大过错方。离婚时财产应该如何分割,无过错方可以要价,法院应该如何处理?最近,40岁的赵因情感纠纷向解放区人民法院起诉了丈夫陈。面对被告陈在婚姻中的重大过错,《民法典》的颁布和实施,上海婚姻家庭纠纷律师看法官将如何判决案件?


       案件详情

  40岁的赵女士和丈夫陈先生都是医生。他们是大学同学,自由恋爱。毕业后,考虑到生活、工作等因素,他们来到赵女士的城市焦作,于2007年5月21日登记结婚。起初,他们的婚姻生活是甜蜜的。尽管医院工作辛苦,但他们还是克服了困难,并在2011年生下了大女儿。

  2015年,为了为家庭创造更好的物质条件,他们决定在北京的一家医院工作。2018年,由于大女儿上学,赵女士选择回到焦作,陈先生继续在北京工作。在此期间,陈先生每周都会来回看望他的女儿和父母。

  直到2020年小女儿出生,赵女士才发现这对夫妇的关系发生了变化,并继续恶化。她觉得丈夫的气质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对家庭漠不关心,两人一直在争吵。因此,她也生病了。体检后,她发现自己患有癌症,手术后病情得到控制,但仍需长期服药巩固治疗。2020年5月,陈先生回家时,赵女士意外发现自己多次向第三方转账,累计27万元。不仅如此,转账金还写着爱你媳妇、1314、520等字样。双方矛盾进一步加剧,感情彻底破裂。

  考虑到孩子的成长,赵女士也试图沟通,但陈先生总是回避,沟通失败。无奈之下,赵女士将陈先生告上法庭,要求他们离婚;两个女儿由赵女士抚养,陈先生每月向赵女士支付5000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依法分割;陈先生向赵女士支付了50万元的经济补偿和50万元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

  陈先生对此有不同的看法:她性格坚强,控制欲强。多年来,我一直生活在她和岳父、岳母的高压和控制下。只要我们不按照她说的做,我们就会陷入无尽的争吵。我感觉不到家庭的温暖。因此,他觉得他们的关系真的破裂了,没有和解的可能性,同意离婚。但他希望抚养两个女儿,为孩子创造一个更好的生活环境。此外,他认为他每个月都会把大部分钱交给赵女士,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他没有与他人同居,也不应该支付过错损害赔偿。

  最后,解放区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允许赵女士与陈先生离婚;第二个女儿由赵女士直接抚养,陈先生每月支付1700元,直到两个女儿年满18岁;陈先生名下登记的财产归赵女士所有;陈先生支付赵女士共同财产分割139.6万元以上,赵女士损害赔偿5万元。
 

丈夫婚内出轨离婚财产妻子能多分?
 

  法官说法

  在这种情况下,结合赵女士和陈先生在法庭上的陈述和提交的证据,法院可以确定他们的关系已经破裂,符合允许离婚的情况。赵女士,陈先生的长女明确表示愿意和母亲赵女士住在一起,而第二个女儿还很小,两个孩子更适合由母亲直接抚养。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1)重婚;(2)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抛弃家庭成员;(5)有其他重大过错。

  根据审判和陈先生的证据,不能证明赵女士在婚姻关系中有过错。另一方面,陈先生没有合理解释第三方之间的转移行为和备注信息。从备注信息的内容和520和1314的频繁转移来看,陈先生的行为足以引起原告对其与第三方关系的合理怀疑。因此,他在婚姻关系中存在严重过错,可以认定为《民法典》规定的其他重大过错。因此,结合陈先生的过错程度,法院决定向原告支付5万元的损害赔偿金额。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和照顾子女、妇女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基于对子女、妇女的保护和陈先生的过错,法院决定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按照赵女士分割70%,陈先生分割30%。

  与以往的婚姻法相比,《民法典》更倾向于保护无过错方。例如,在第1091条中增加了其他重大过错条款,弥补了婚外情中据和认证的困难。上海婚姻家庭纠纷律师说:与离婚案件中的财产竞争相比,如何帮助和陪伴孩子健康成长是父母双方都应该注意的问题。父母应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加强与子女的沟通,减少离婚对未成年子女成长的影响和伤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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