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的介入是婚姻破裂的原因之一,重要的是要放下关系,追求新的生活。 但是,如果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给予他人,特别是关系不当的第三方,是否有效? 以下是上海婚外情离婚律师的答案。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一、下面就是我们可以根据自己一个企业案例来进行研究具体问题分析:
1、婚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情人的行为案件——李某与杨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1)原告李某与其丈夫宋某于1998年4月10日登记结婚。 2011年5月,宋某通过朋友与被告杨某发展成恋爱关系,原告李某一直蒙在鼓里。 2011年11月8日,宋某为履行对杨某的承诺,通过招商银行向杨某账户划转人民币66万元,李某发现原告李某多次未向杨某提出要求,因此起诉。 原告李某认为,她的丈夫宋某背着自己向与他有不当关系的被告杨某支付了66万元,不仅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而且违反了社会治安、风俗习惯和社会公德。 被告杨某应返还取得的财产,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在诉讼中,被告杨某依法传唤,未出席庭审。
(2)本案的导火索-婚外情,原本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更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入等财产由夫妻共有,被告杨某与宋某的关系不合理、合法。 因此,杨致远获得66万元资金没有法律依据,该行为是为了获取不当利益,该行为损害了原告对66万元资金的共同权利,被视为不当得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因缺乏法律依据而获得不当利益的人有权要求返还不当利益”。
(3)当然,在本案中,原告也可以确认合同无效的原因,并起诉宋某及其情人杨某,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夫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置权。 在这种情况下,很明显,李某与其丈夫宋某共同设立和经营公司所取得的收入是两人共有的财产,两人平等享有处置权。 首先,因为66万元的数额太大,不需要日常生活,他们中的一个没有决定权,而不是日常生活。 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作出重要决定的,双方应当平等协商达成协议。 视为无效。
(4)其次,杨、宋知道宋、李婚姻存在,宋处置的财产是宋、李配偶的共同财产,仍然达成捐赠、接受协议,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该合同也无效。
(5)杨某接受宋某捐赠的不支付相应对价的财产,该财产是免费取得的,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李某作为财产所有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主张宋阳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杨某将退还66万元。
上述两种诉讼策略,除了被告的不同之外,在实施上也存在着差异。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一旦裁定不当得利的性质及有退还的可能性,被告人可能会被判返还其所取得的财产,合约亦会被确认无效,而合约经审查后亦会确定无效的原因。如礼物合约可能无效,但被告人拒绝退还案件所涉及的财产,尤其是涉及更改房地产的注册,则可能需要另行提出检控。以上是《夫妻将共同财产给予他人的行为有效吗?》详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您还有问题或者需要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请咨询 上海婚外情离婚律师,希望能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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