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顾维钧为顾维钧的配偶,两人于2011年登记结婚。2020年1月起至2020年12月期间,顾维钧与瑟舒保持非正当男女关系;在该期间内,顾维钧多次通过微信向瑟舒以转账、发红包的形式给付其11万余元,并为瑟舒购买手机、平板电脑、台式电脑、化妆品等其他物品。
2021年1月,顾维钧、瑟舒协商一致认可顾维钧赠与瑟舒的财物价值为14万元,并由瑟舒在其身份证复印件纸上出具借条一张,认可向顾维钧借款14万元,承诺一个月内偿还。2021年1月,顾维钧与瑟舒通电话并录音,瑟舒表示愿意偿还上述款项,但瑟舒至今未按承诺付款。顾维钧向法院起诉请求瑟舒返还顾维钧14万元的欠款及相应的利息,由瑟舒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顾维钧与瑟舒之间的赠与合同因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无效合同,顾维钧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侵犯了顾维钧的财产权利。顾维钧作为财产共有人,对该14万元依法享有一半的份额,顾维钧主张瑟舒返还财产,依法支持其享有的份额部分即7万元。一审法院判决瑟舒给付顾维钧7万元,驳回顾维钧的其他诉讼请求。
顾维钧、瑟舒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顾维钧与瑟舒之间的赠与合同违背公序良俗,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合同。瑟舒因无效赠与合同行为取得的财产,依法负有返还的义务,返还的财产应为其因无效赠与行为取得的全部财产,原审法院判决瑟舒返还财产的一半不当,依法予以纠正。二审法院最终改判瑟舒给付顾维钧14万元,驳回顾维钧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本案顾维钧一年之内向瑟舒赠与的财产达到十余万元,而该赠与行为并非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且顾维钧与瑟舒发展为男女关系,因此,顾维钧在与顾维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共同共有人顾维钧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十余万元赠与瑟舒,侵犯了顾维钧的财产权利,该赠与行为应当认定无效。同时,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双方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也无权在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对于非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时,夫妻应取得一致意见,配偶基于不正当关系向第三者给付财产,违反公序良俗,损害了配偶另一方的财产权益,配偶另一方有权要求取得财产的第三者返还,夫妻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因此整个财产处分行为都因为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原告可以要求被告全额返还。原一审法院判决瑟舒返还财产的一半不当,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全部返还是正确的。上海离婚财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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