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6月28日,李某所在企业单位对于浙江省轻工业厅出具《出售公有公共住房保障职工人员工龄证明单》,确认被告公司以其作为个人工作工龄26年,副处长职务为基础,申请莫干山路房改房。黄浦婚姻律师为您解答一下相关的问题。
1996年9月28日,李先生递交了《购买公屋申请表》。他和女儿陈某以家庭成员身份申请购买。配偶栏是空的。1997年1月8日,李和 Zhejiang Jinwei 房地产开发公司签署了《公共住房销售协议》。
1997年1月18日,李从其股票账户提取现金2万元,从其银行卡账户提取现金6500元。同日,李支付购房款26325、13元,并取得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1997年4月6日,李某取得一个房屋进行所有权证,所有权状况信息登记的权利以及人为李某。
2013年11月28日,李和浙江广播电视集团签署了一份产权交换协议,同意拆除 Moganshan Road 的房屋,并通过产权交换获得紫薇公寓。2015年4月22日,李与浙江广电集团签订拆迁安置结算清单,双方完成最终价款结算。
2017年2月27日,李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二○一八年八月十五日,法院发出(2017) Zhejiang 0106中华民国第1523号裁决,准许离婚双方离婚。在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院应被告阮的申请,委托上海八大不动产估价师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对紫薇的公寓进行估价。该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估价报告,Crape Myrtle 公寓的1302房和1303房分别价值3180000元和2980000元。
阮提起上诉后,2018年12月25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浙01民终第7535号民事判决,原被告离婚,公寓在离婚判决书中未作处理。2019年1月2日,阮某向本院学生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向法院提出申请,确认 Moganshan Road 房屋为夫妇俩的财产,并责令李在紫薇公寓中拥有两套公寓,总价值约616万元,李支付阮某房屋折扣3、08亿元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莫干山路的房子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本案涉及的 Moganshan Road 房屋是被告李以其个人的职务和婚前服务年限购买的,但是,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和支付房价都是在与原告阮登记结婚后进行的,也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房产权登记的,阮和李的夫妻财产没有具体的协议,应当承认Moganshan 公路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李和阮。
现莫干山路房屋已拆迁,标的物灭失,原告阮要求法院判决莫干山路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已无必要。涉案的魏紫公寓安置房由莫干山路的原房屋产权变更而来,故魏紫公寓房屋应归原房屋所有人所有。因原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涉案安置房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考虑到房改具有很强的个人属性和福利属性,房价不是简单的市场价格。这个价格中包含的折扣和福利,是被告以其个人26年的工龄、副局长的职务和被告本人及其女儿组成的家庭,以及购房款的来源获得的。参考房屋评估价值,本院认定公寓归李所有,李支付阮123万元。
综上,黄浦婚姻律师了解到,依照《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中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全国人民群众共和国环境民事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结果如下:驳回阮某要求进行确认原坐落于房屋为夫妻双方共同管理财产的诉讼服务请求;位于杭州市江干区房屋归李某所有,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完成支付阮某房屋折价款12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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