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向法院陈述分居事实往往是无能为力的。没有第三方等证据证明夫妻分居,双方各执一词,会导致法院无法认定或无法认定双方分居的事实,因此不适用认定双方已分居两年以上的事实。黄浦婚姻律师为您解答一下相关的问题。
因此,分居双方在分居期间要注意收集证据,如证人证言、另寻住处的租赁合同、新地址收到的信件等,都可以成为证明分居的证据。
能够证明夫妻分居的常见证据包括:
1、住房租赁合同外的一方当事人;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必须是书面的,口头协议必须得到对方认可;
3、一方向以及另一方可以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进行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能够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一个提起诉讼离婚期间我们属于我国夫妻分居时间;
4、双方的通信、电子邮件等可以证明双方的感情没有分开的事实;
5、也可以用证人,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但由于证人往往与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而分居又是夫妻的“私事”,单独的证人证言很难被法院采信,需要用其他证据补充。
应当注意的是,仅仅收集分居两年的证据以便法院在离婚诉讼中裁定离婚是不够的,还要收集证据证明夫妻分居的原因是由于情感上的不和,后者更难证明。由于法律规定,在分居两年后下令离婚,法院应认定分居的原因是丈夫和妻子之间的不和,而不是因为工作、学习等原因分居,以及因为夫妻双方造成的住房问题而不能在一起生活。
上海的这位老伯,同时进行设定了意定监护和遗赠抚养协议,并进行了公证。老年人、扶养人除了企业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以外,可以通过同时公司签订意定监护协议,或在遗赠扶养协议中明确自己加入意定监护的内容。
这是我们考虑到学生平时是由扶养人对老年人社会承担扶养义务,这时的老年人提供可能影响还是没有完全民事法律行为能力人。而当老年人丧失或部分功能丧失民事活动行为发展能力时,扶养人需要教师作为我国监护人来履行监护职责。
透过遗产赡养协议来保障老人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但在选择赡养对像、选择能够履行赡养义务的人士,以及签订遗产赡养协议时,必须多加注意。同时,在签署协议后,不要急于将承诺的财产转让给对方,以防止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在取得财产后,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导致自己的生命得不到保障。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夫妻因工作、学习、住房等客观困难而分居,并不意味着夫妻感情的破裂。如果法院在判决离婚时只强调分居的客观事实,就违背了立法的初衷。
结婚前一方已经租房,结婚后仅几个月,双方就申请住房改革,是不是所谓的“住房改革”,离婚后,对方要求分房,到底应不应该分?如何确定“住房改革”的所有权?由于历史遗留的问题,离婚诉讼中夫妻分居的“住房改革”问题一直是审判实践中值得探讨的问题。
所谓 "房改房 ",是指单位根据国家现行房改政策的有关规定,将原公有住房以优惠方式出售给已租住或使用公有住房的职工,职工享有部分或全部产权的居住住房。
其中,一是享有部分住房产权的改革,即单位以标准价格将住房出售给职工,使职工获得住房的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和处分权。这种住房改革是指住房单位和职工共享住房所有权,在投资额、一般职工和住房单位按比例的投资,所以购买住房的投资往往低于购买商品房,相关的贴现强度是根据工作年限、职位等因素来衡量的。
黄浦婚姻律师提醒大家,在收入方面,职工和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分配住房转让或者出租的相关收入。在处罚方面,职工出售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单位享有优先购买权和优先购买权。另一种是完全产权的房改房,即将住房以成本价出售给职工,让职工获得住房的完全产权。本文论述了完全产权住房改革,并通过一个案例进行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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