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年轻人离婚的越来越多,随之产生的问题就是结婚前送的彩礼,离婚时是否应当归还?对于这个问题,下面黄浦婚姻律师做了详细解答。
一、解决聘礼纠纷应遵循的原则。
确定彩礼是否退还的主要依据是双方是否缔结了婚姻。原则上,在支付嫁妆后仍未缔结婚姻的,应当退还嫁妆; 已经缔结婚姻的,原则上不退还嫁妆(特殊情况除外) ; 按照习俗举行婚礼但没有发放结婚证书的,同居解除后原则上不退还嫁妆。
二、如果在婚前支付新婚价款,离婚必须是退房请求得到支持的前提条件。
如果企业给付彩礼问题之后,在婚姻家庭关系发展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进行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因为我们此时夫妻尚作为自己一个民族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公有制。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可以提出该项请求,法院准许离婚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析作出判断是否能够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提供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三、必须有婚前付新娘款的当地习俗。
总的来说,彩礼问题主要存在于我国广大农村和经济欠发达地区,人们的结婚仪式通常是按照民俗习惯形成的。如果当地没有这个习俗,就不存在支付彩礼的问题。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属于男女交往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要看其具体情况和性质,法院依法处理。
四、要区别就是彩礼作为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行为意愿。
一般来说,新娘的支付往往是迫于当地市场和社会压力而被迫给予的,完全是自愿的,没有任何附加条件,属于一般地给予行为,如果没有特别规定,一般不支持退还新娘价格的请求。
五、在支付彩礼后,婚姻已经登记,但是双方并没有真正生活在一起,应该支持那些要求归还彩礼的人。
结婚登记后,如果双方从未共同生活过,就没有夫妻互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实质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
六、对于我国彩礼的给付、接受教育主体应当作一个宽泛解释。
实际上,给新娘的价格并不仅仅是男女之间的事情,它往往涉及两个家庭之间的联系。 订婚礼物的给予者和接受者应该从广义上理解,不仅是打算结婚的男人和女人,而且是他们各自的亲属。在现实生活中,新娘的价格往往是给妻子的家庭的,真正的婚姻为男人和女人很少;很多时候,家庭用共同财产来支付新娘的价格,甚至家庭一起欠债。鉴于这些具体情况,以限制性方式解释付款人主体和收款人主体不利于此类争议的妥善解决。
七、 婚前给予使给予者的生活变得困难。
这属于彩礼返还的特殊情形。生活学习困难有绝对和相对之分,绝对困难是其生活需要靠自己的力量已无法通过维持当地企业最基本的生活质量水平;相对比较困难学生由于给付彩礼造成了社会生活前后相差较为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环境条件一般来说,变得困难了。司法解释的本意,是在前一种传统意义上,即绝对困难情况进行管理规定的。
八、适用于返还新娘价格的诉讼时效。
返还嫁妆的一般消灭时效为两年。根据民法的一般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算。因此,此类纠纷的出发点,有以下几种情况: 如果双方没有缔结婚姻,支付人应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另一方拒绝归还,消灭时效应开始运行;如果双方登记结婚,支付人应意识到自己婚姻解散或废除时间起他或她的权利受到侵犯,消灭时效应开始运行。
彩礼属于属于以下情形,当事人请求返还,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咨询黄浦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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