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诉讼律师讲离婚经济赔偿应满足什么条件?
离婚经济赔偿也就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针对的是夫妻离婚时,一方存在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给予民事赔偿。满足哪些条件就可以请求离婚经济赔偿呢?
1、 离婚经济赔偿首先应满足法律规定的请求离婚赔偿的理由: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在此需要强调的是,一夜情、通奸、嫖娼等伤害夫妻感情的婚外情不符合离婚经济赔偿的条件。重婚需要满足有配偶者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则需要满足持续稳定共同居住的条件。
2、 离婚经济赔偿需要以离婚为前提条件,不离婚请求离婚赔偿的,法院不支持。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也无法得到离婚经济赔偿。
离婚经济补偿和离婚经济赔偿虽然一字之别,但是区别却是非常大的。在选择请求离婚经济补偿还是离婚经济赔偿时,一定要看看自己是否满足上面的条件。确定自己属于哪种情况后,才可以收集证据向法院提出补偿或者赔偿。
【案件】原、被告于2003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 2005年1月25日在XX县民政局登记结婚,至今没有生育。2006年 10月被告去了XX,并以被告哥哥刘光(化名)做生意缺少资金为名要求原告汇款,原告于2007年1月5日按被告提供的刘光账户汇款3.2万元,随后不久原告去XX看望被告,原、被告因经济问题发生吵架,原告于2007年2月底离开被告从XX回家。2007年3月被告电话告知原告其哥哥的经营失败,双方又发生激烈争吵,自此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至今。2007年7月15日,被告打电话要求与原告离婚,原告叫被告回来将相关事宜协商清楚和平离婚,被告既不回来,也不告知新的联系电话,原告去XX也找不到人。原、被告没有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被告没有嫁妆。
【案件焦点】原被告是否可以离婚【评析】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原、被告自结婚以来至今没有生育,2007年3月因经济问题发生激烈争吵,原、被告自此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至今已满2年,应确认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总结】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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