嘿,朋友们!今天咱们来聊聊离婚经济补偿这档子事儿。要知道,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可是有说道的,那就是夫妻书面合同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要是一方因为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离婚的时候就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而另一方也应当乖乖地予以补偿。这可是婚姻法里新增加的条文,在咱中国婚姻法史上,这可是头一遭确定的关于离婚经济补偿管理制度的内容。接下来,就让宝山婚姻律师给您好好讲讲这其中的门道,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咱们先来说说离婚经济补偿管理制度的发展。您瞧瞧,1950 年和 1980 年的《婚姻法》里可都没有这样的规定。直到 2001 年 4 月 28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这才增加了这一条。和 1980 年的《婚姻法》相比,这新增的内容那可是意义非凡,让公平原则在咱国家的离婚制度里更加显眼啦!
再瞅瞅中外离婚经济补偿的情况。这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在咱中国算是个新鲜玩意儿,可在国外立法里早就存在好久啦!比如说德国和英国,那可是相当重视对家务劳动的评价,不停地修改立法,把家务劳动补偿的问题搞得越来越完善。《瑞士民法典》第 165 条第 1 款就规定了,如果在协助配偶另一方从事职业或者经历的时候,配偶的贡献大大超过对家庭抚养的贡献,那就有权为此获得合理补偿。1969 年《俄罗斯联邦婚姻家庭法》第 20 条第 2 款也说了,当配偶一方从事家庭事务、抚养子女或者因为类似原因没法获得独立工资的时候,那就得行使平等的财产权。还有 1983 年,美国统一法律全国委员会批准的《统一婚姻财产法》,这里面把夫妻财产定义为:夫妻双方在婚后取得的财产都是共同财产,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不可剥夺的一半权益。离婚的时候,法院得先把个人财产分给个人。共同财产的分割呢,先由当事人商量,商量不成就由法院决定。法院分割的时候,主要考虑这么几个方面:一是双方对取得婚姻财产的贡献,包括一方以家务劳动的形式做出的贡献;二是分配给配偶双方的财产的实际情况和规模;三是婚姻的期限;四是财产分割生效时配偶双方的财务状况,像对住房的要求或者一段时间内抚养子女的生活费用。
接着说说国内离婚经济补偿的比较。咱国家一直实行家庭本位,很少关注婚姻里弱势一方的法律保护。所以啊,离婚经济补偿对咱们来说算是舶来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咱中国大陆采取的是像苏俄那样的立法方式,就是在法律里单独明确规定离婚的经济补偿制度。而咱们中国台湾省呢,则是采取离婚经济补偿与夫妻财产制相结合的立法模式。
台湾省《民法》第 1030 - 1 条第一款规定:共同财产关系消灭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现有原有财产,扣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后,要是有剩余,就以双方剩余财产的差额平均分配。不过,通过继承获得的财产或者其他无偿财产可不适用这规定。立法的理由是,当共同财产关系消灭时,夫妻之间剩余财产的余额应当平均分配,这就是为了实现男女平等的原则。比如说丈夫在外工作或者经营企业,妻子在家做家务、抚养孩子,特别辛苦,让丈夫能全身心投入到事业发展中。增加的财产不能不归功于妻子的共同努力,剩下的财产,除了因继承或其他赠与而获得的,就该由妻子平均分配,反过来也一样。
以上就是宝山婚姻律师为您讲解的离婚经济补偿管理制度的内容和发展的全部内容啦,如果您还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宝山婚姻律师,咱们提供一对一的讲解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