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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虹口婚姻律师团队成立于2000年,目前拥有近50人的团队,律师平均执业年限在5年以上,70%以上律师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多年来致力于对方不同意离婚、家暴/出轨收集证据、离婚损害赔偿、房产股权分割、抚养权探视权纠纷、协议离婚等离婚纠纷诉讼案件,凭借丰富的法庭诉讼经验和娴熟的谈判技巧,调解纠纷、化解矛盾,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和精湛的办案技巧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赢得了众多委托人的信任和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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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男人给我转过几万块,他妻子向法院告我,该怎么办?听听虹口婚姻律师的分析

时间:2022-10-30 10:36 点击: 关键词:虹口婚姻律师,共同财产

  最近虹口婚姻律师接到一个咨询:已婚男人给我转过几万块,现在他妻子告状我,法院已经给我下了传票,我该怎么办?这个问题的确有些棘手,我们一起来看看虹口婚姻律师的分析吧!

  两个人结婚当前,很大一部分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在资金付出方面,也是需要两个人商议,擅自支出大笔财产很可能会引起另一方的不满。尤其是,有的人会将大笔钱转给其他异性,很有出轨的嫌疑。

  假如男方的老婆主意该笔款子的付出未经其批准,即男方在未经其配偶批准的情况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部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您,则其妻子是有权利主张要求您返还的。

  起首,需求明确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定义。

  依据《中华国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时期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和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所得;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捐赠的财产,但本法第1条第1款和第63款规定的财产除外;

  (五)其余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也就是说,以上法律所明文规定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夫妻一方非因平常生存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夫妻双方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假如夫妻两边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时期所取得的财产作了相关约定又或者是夫妻一方处分的是其婚前个人财产,则其处分的财产不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上述情况的法律依据为:

  《中华国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之规定:男女两边能够商定婚姻关系存续时期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商定或许商定不明确的,合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以及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 以下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人身伤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赠与合同确定的只属于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日常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因我国实施的是夫妻财产共同制,在婚姻关系存续时期,如夫妻两边未举行分外商定,则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关系,如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未经另一方同意私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获得财产的第三人返还。

  以上就是虹口婚姻律对此问题的解读,我们一定要了解什么才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必要时联系专业的律师为我们争取最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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