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礼是我国婚姻形式的一种继承。 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范围。 但在现实生活中,关于婚姻的新娘价格问题仍会有很多争议,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对方退还新娘价格,法律有没有规定? 上海婚姻财产纠纷律师对您的详细介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依照惯例要求退还聘礼的,经查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一)两边未办理成亲登记手续的;
(二)两边办理成亲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致使给付人生存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应当离婚。”在司法实践中,彩礼纠纷应注意以下问题:
1、解决我国彩礼纠纷时应遵循的原则。决定彩礼制度是否可以返还,以当事人之间是否通过缔结婚姻家庭关系为主要进行判断企业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法律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具有特殊教育情形除外);按照传统习俗活动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自己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2、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充分考虑社会支持企业返还请求。如果没有给付彩礼问题之后,在婚姻家庭关系发展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因为我们此时对于夫妻尚作为自己一个民族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公有制。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学生提出该项请求,法院准许离婚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析作出判断是否能够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得到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3. 结婚前一定有给新娘彩礼的习俗。 一般来说,我国的彩礼问题主要存在于广大的农村地区和经济相对不发达的地区,人们结婚的对象大多是根据风俗习惯。 如果没有这样的习俗,就不会有支付新娘价格的问题。 法院对属于男女交往的不能确认为聘礼的财产的支付,根据具体情况和性质处理。
4.区分彩礼支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一般来说,支付彩礼往往是由于当地市场和社会压力的迫使,完全自愿而不附加任何条件的付款是一种一般性的付款行为,如果没有特别规定,要求归还嫁妆的请求通常不会得到支持。
5、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学习生活,对于发展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双方登记结婚后,如果我们一直都是没有一个共同提高生活,也就没有夫妻关系之间存在相互扶助、共同工作生活的经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社会生活水平还没有开始。
6. 受赠人对支付新娘价款应当作出宽泛的解释。 在实践中,支付新娘的价格不仅仅是男女之间的事情,通常涉及两个家庭之间的交换。 新娘价格的给予者和接受者应该从广义上理解,不应该局限于即将结婚的男人或女人,而应该包括他们的亲属。 在现实生活中,新娘的价格往往支付给妇女的家庭,真正用于婚姻的男人和女人很少;很多时候,新娘的价格是由家庭用共同财产支付的,甚至是全家人共同举债。 考虑到这些具体情况,如果付款人主体和收款人主体有限制性解释,不利于此类争议的妥善解决。
7.婚前给予使给予者的生活变得困难。这是彩礼返还的一个特例。生活有绝对困难,也有相对困难,绝对困难是自己的生活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相对困难是由于生活前后彩礼的支付与原来的生活条件相比有差距,变得困难起来。司法解释的本意是在前一种意义上规定的,即绝对困难。
8.返还彩礼的诉讼时效。返还嫁妆的一般消灭时效为两年。根据民法的一般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算。因此,初步计算这类纠纷时,有以下情形: 如果当事人没有缔结婚姻,支付人应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另一方拒绝归还,消灭时效应开始运行; 如果双方登记结婚,支付人应意识到自己婚姻解散或废除时间起他或她的权利受到侵犯,消灭时效应开始运行。
返还彩礼需要因人而异,情况不同彩礼返还也是不同的,在面临结婚时双方应当考虑清楚,是否决心步入婚姻,若到了需要决裂返还彩礼的地步时,可以及时向上海婚姻财产纠纷律师寻求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