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存续期间向配偶一方的非婚生子女支付子女抚养费是否侵犯另一方的财产权?根据法律规定,一方面父母对子女有赡养义务,另一方面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那么,在司法实践中,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非婚生子女支付子女抚养费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另一方配偶的财产权,如何在两者之间找到平衡点,一直存在争议。上海抚养权律师举例的案件中明晰了对此类问题案件的处理工作态度。
婚后,徐毅与未婚妻尹某生了一个儿子尹佳,未经配偶同意,与尹某签订了赡养协议。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责令徐毅向尹佳支付每月2万元的赡养费。 刘冰得知判决后,向第三方提起诉讼,要求撤销。 经调查,徐某的月税前收入为12.4万元。
初审法院认定,刘冰与许易婚后没有实行夫妻财产分割制度,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裁定许易向某尹支付赡养费侵犯了刘冰的经济利益,因此撤销了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4年初第60号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许仪承诺的抚养费数额确实高于一般标准,但父母双方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尽义务为子女提供更好的生活和学习条件。许B承诺的抚养费数额一直在其个人收入所能承受的范围内,且许B近年来收入稳步增长,但殷A支付的抚养费比例有所下降,故不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因此,二审法院认为,许仪支付尹家抚养费的承诺及期限并未侵犯刘兵的夫妻共同财产权利。
最高国家人民对于法院在【裁判要旨】中明确:虽然我国夫妻对共同发展所有企业财产享有平等进行处理的权利,但夫或妻也有一个合理处分个人经济收入的权利。除非一方支付的抚养费明显超过其负担管理能力分析或者有转移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行为,否则学生不能因未与现任配偶达成目标一致意见即认定属于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
如何确定儿童抚养标准?
根据最高法院的意见,如果配偶一方支付的赡养费标准明显超出其经济能力,或者如果他或她试图通过支付赡养费转移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法院将认为他们的行为侵犯了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权。
那么,维修的标准应该如何确定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扶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如果你有固定收入,抚养费一般可以按照你月总收入的20%到30%的比例来支付。对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根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赡养费数额;如有特殊情况,上述比例可适当提高或降低。
结合司法社会实践,抚养费的数额确定研究主要可以考虑以下认定标准:
(1)子女当年实际支出情况;
(2)父母双方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当地儿童的价格消费水平
(3)如果赡养费支付人有固定收入,如果赡养费标准不高于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则赡养费的数额可视为合理。
一方应支付给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能否认定为我国夫妻双方共同进行债务?在这方面,司法实践中有两种趋势:
(1)配偶一方没有义务维持另一方的非婚生子女,该债务不得承认为配偶双方的共同债务。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1)粤12民终第1674号]案中,第三人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未经原告赖某同意,多次向被告戴某转账。对此,原告以赠与合同无效为由,要求被告全额返还。法院查明,该笔转账款项中的106873元为第三人李支付给其与被告的私生子的抚养费。对于这部分款项,被告以来是李支付的抚养费为由,主张应从总额中扣除。法院认为,赖某对李某的非婚生子女无抚养义务,故李某对其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属于其个人债务,不应从李某与赖某的共同财产中扣除。
(2)夫妻一方对夫妻双方共同进行财产有处理权,如抚养费在合理控制范围内的,可认定为一个共同发展债务,从夫妻之间共同财产中予以抵扣。
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1)粤01民中16122]案件中,法院认为该男子对非婚生子女负有赡养教育义务,并承担子女抚养费。 因此,一审判决得以维持,即可以从被告应付的款额中扣除赡养费。
根据上述数据调查的结果,不难看出,在现时的司法实践中,更多法院倾向于支持第二种观点,这无疑令婚姻关系中的无辜一方感到非常痛苦: 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的不忠行为,以及配偶与婚外情人的子女的不忠行为已经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严重伤害了无辜一方的感情,上海抚养权律师建议在遇到这类问题的时候,要及时向律师求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离婚案件中的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 | 上海离婚律师视角:被家暴16次女子 |
抚养费的调整:上海司法实践中经 | 上海市子女抚养权和抚养费法律规 |
上海抚养权律师解读子女抚养权处 | 上海抚养费律师深度解析:抚养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