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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产分割律师 团队,专门代理婚姻财产案件,涉及婚前财产协议拟定、婚后财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诉讼等。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因此离婚时,要进行分割。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股权、股票证券、债务等。团队律师多年来致力于婚姻家庭法律方面的研究,凭借丰富的法庭诉讼经验和娴熟的谈判技巧,调解纠纷、化解矛盾,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和精湛的办案技巧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赢得了众多委托人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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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桥路婚姻律师谈 “嫁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

时间:2021-09-10 10:23 点击: 关键词:嫁妆,虹桥路婚姻律师

  虹桥路婚姻律师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嫁妆”从最初的“四铺四盖”(即四条被子和四条褥子),到后来的“三转一响”(即手表、缝纫机、自行车和收音机),再到“三大件”(即电视、收音机和沙发等大家具),再到现在的“万紫千红、一动不动”(万紫,一万张五元的人民币叠在一起;千红,意味着一千张100元人民币,一动,是一辆小轿车;不动,是房产),都是经济发展的真实写照。历史由来上的“嫁妆”“嫁妆”,一般是指女子出嫁时家属赠送的货币或者物品。“嫁妆”的历史由来已久,虽然它的起源无从考究,但是诗经《岷》中写道:“以尔车来,以我贿迁”,说的是春秋时期女子出嫁时要带着嫁妆,也就说明至少在春秋时期就已经出现了赠送嫁妆的风俗。

 

  首先,法律上对于“嫁妆”同样是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的,但是对于它赠与的性质应该是没有什么争议的,虹桥路婚姻律师于情于法于理来说,“嫁妆”都是包含了父母对自己女儿赠与的意思表示,但是,对于该“嫁妆”是否有赠与女婿的意思表示,在没有明确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就存在争议了。

 

  结婚登记前赠与给女方的,一般来说都是视为对女方个人的赠与,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这点应该是争议不大的。如果是一些大额财产,如汽车、房产、公司股权等,这些大额财产一般都是需要进行公示登记的,若在进行产权登记时登记了双方的名字或某些原因登记在男方的名下,则应视为女方父母对双方的赠与,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上述大额财产登记在了女方个人名下,这种情况往往是争议最大的。
 

  结合目前的社会习惯,基本上都是办理了结婚登记后再举办婚礼,而嫁妆通常也是在婚礼当天或临近前后交付的,这个时候就需要看嫁妆的种类和公示登记情况了(登记在谁名下)。如果是一些日常家电家具,如冰箱、洗衣机、电视等,这些物品应当是女方父母在赠与时是出于双方共同生活便利的目的,所以此类物品应当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一些个人专用的物品,如女款首饰、衣服等,这些物品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所以此类物品应当是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

虹桥路婚姻律师谈 “嫁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

  有的意见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第1063条规定,在没有明确赠与给女方的情况下,这些财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根据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该司法解释中所涉不动产并非专指房屋、土地等地上定着物,还应当涵盖公司股份、车辆、船舶等其他通过登记对外彰显物权的财产。且该司法解释的立法精神其关注的重点并不在解释什么是不动产,而在于将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与确定只归一方进行链接。因此,若父母一方将车辆、房屋等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同样应视为确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应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个人认为此种意见较为符合立法精神及父母真实意愿。
 

  虹桥路婚姻律师最后说两句,嫁妆与彩礼一样,同意是承载着美好的祝愿,相信在美好婚姻的开端,没有太多人会去计较这些物品的归属,所以建议,如果想为了更好地保障女儿的权益,能婚前给付的尽量婚前就处理好,如果是婚后给的,最好书面列出嫁妆明细及给付对象,留作纪念之余也可以作为相关凭证,如果是需要登记公示的大额财产,能登记在女儿名下的尽量登记在女儿名下,至于以后女儿要怎么处分,那就是她自己的事情了。




 

女方返还彩礼,男方返还嫁妆 虹桥路婚姻律师讲述恋爱期间赠与
虹桥路婚姻律师婚前协议和婚内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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