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婚内强奸案律师,提到婚内强奸
在司法实践中,婚内强奸行为通常做以下认定:
1、离婚诉讼期间内发生的多被认定为强奸罪
夫妻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后,婚姻关系明显出现破裂,妻子有权中止履行性交义务。如果丈夫执意对妻子实施强奸行为的,法院一般会依此认定丈夫构成强奸罪。应该说,在这种情形下,法院将“离婚诉讼期间”作为强奸罪成立的形式要件,是正确且妥当的。因为自夫妻双方进入离婚诉讼程序后,至少表明有一方当事人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法律不会强人所难”,丈夫实施强奸行为的,明显侵犯了妻子的性自主权,无疑构成强奸罪。
2、未提出离婚诉讼的几乎都难以被认定为强奸罪
现实生活中,不少夫妻感情出现问题后妻子明确拒绝与丈夫发生性关系,但即便丈夫使用暴力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往往也不能认定为强奸罪。这一方面是因为该类案件的性质界定困难,司法机关无法仅依据妻子一方事后的言词或孤证认定案情;另一方面则是出于对民众婚姻家庭幸福的考虑,如果妻子随时可以以自己受到丈夫强奸为由将丈夫送入监狱,那么绝对会出现不少妻子利用该罚则达成非法目的的情况。
当然,如果婚内强奸造成伤害后果或者有虐待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以其他罪如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等论处。
3、以结婚为目的同居期间或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同居期间,男子违背女子意愿,强行与女子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
目前并没有规范同居关系的相应法律规定,因此,从形式上来说,这种情况下,男子构成强奸罪,没有刑法上的障碍。问题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即使在我国现阶段,婚前同居的现象,已从观念上被人们所接受,不再谈同居而色变,同居关系是一种亲密的人际关系,尤其是以结婚为目的婚同居及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同居,法律保护这种关系的稳定性仍具有现实意义。
综上,在一般情况下,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但是,夫妻同居义务是从自愿结婚行为推定出来的伦理义务,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因此,不区别具体情况,对于所有的婚内强奸行为一概不以犯罪论处也是不科学的。
司法机关在尝试将婚内强奸犯罪化的同时,仍保持较为谨慎的态度。从我国现有的婚内强奸案件判决来看,即使行为人被认定为强奸罪既遂,判处的刑罚往往也很轻。其中,大部分案件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部分还适用缓刑。
二、认定婚内强奸的案例
案 情
赵某某与袁某某2016年11月登记结婚,2017年7月育有一女,后双方于2018年底开始分居。2019年2月,赵某某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解除婚姻关系,法院于2019年4月1日判决准予离婚,双方当事人对判决离婚均无争议。同年4月7日(判决未生效)12时许,袁某某到赵某某父母家中看望孩子,因夫妻矛盾与赵某某发生争吵。后赵某某将袁某某拽至卧室内,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袁某某发生性关系。
评 析
对于丈夫能否成为强奸罪的主体,理论界、法律实践中存在三种意见:
(一)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二)丈夫能够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三)折衷意见:在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丈夫一般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在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丈夫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夫妻之间既已结婚,即相互承诺共同生活,有同居的义务,包括进行性生活的义务,这也是人类性生活合法化的基本途径和方式。只要夫妻正常婚姻关系存续,一般不能构成强奸犯罪。在一般情况下,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
但是,夫妻同居义务是从自愿结婚行为推定出来的伦理义务,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法律也无法规定这种义务,尤其是性生活的义务。而且,刑法的规定并没有将丈夫从强奸罪的一般犯罪主体中排出,因此,不区别具体情况,对于所有的婚内强奸行为一概不以犯罪论处也是不科学的。例如在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如离婚诉讼期间,婚姻关系已进入法定的解除程序,或者夫妻虽然没有进入离婚阶段,但是属于包办或者感情破裂、长期分居,此时已不能推定女方对性行为是一种同意的承诺。这种情况下,丈夫强行进行性生活,如果损害后果严重,一般可以认定为强奸罪。
就本案而言,赵某某主动向法院诉请离婚,主观上希望解除婚姻关系,一审法院已判决准予赵某某与袁某某离婚,且双方当事人对离婚均无争议,只是离婚判决书尚未生效,但其与袁某某已属非正常的婚姻关系,双方已不再承诺履行夫妻间同居、性生活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赵某某违背袁某某的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袁某某发生性关系,严重侵犯了袁某某的人身权利和性自主权,其行为符合强奸罪的主观和客观构成要件,构成强奸罪。宝山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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