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
做了20多年婚姻案件,上海离婚律师发现70%以上的离婚都跟“出轨”有关。今天跟大家分享一个跟《忠诚协议》有关的案例。
邱爽(化名)和先生恋爱3年,结婚2年,感情和睦,是大家都羡慕的恩爱夫妻。一个偶然机会,邱爽发现丈夫出轨了,对方是公司的实习生小姑娘。
邱爽是个直爽坦率的人,自然受不了这种气,她找到丈夫摊牌。丈夫辩解说是因为一时冲动,并不想破坏婚姻,并保证再也不联系对方。邱爽一方面不忍心舍弃多年的感情,另外一方面自己心里又气不过。偶然听说夫妻之间可以签《忠诚协议》,于是找到我指导她签了一份协议,其中约定丈夫婚前买的房屋有邱爽50%的份额,并把丈夫名下的奔驰车过户到邱爽名下。
就这样过了大半年,夫妻相安无事。但是,好景不长,邱爽发现丈夫还在跟实习生偷偷联系,并且借出差的空当约会。这次,邱爽没有再犹豫,直接将丈夫告上法庭,并出具了之前签署的协议。最后法院认定该协议属夫妻之间自愿签署,房屋按照协议分给邱爽50%的份额。虽然邱爽在感情上被对方背叛了,但是在律师的指导下,得到了部分物质补偿。
夫妻忠诚协议正是已婚公民对自己的性自由进行自愿限制和约束的体现,这种限制完全是夫妻双方合意的结果,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符合婚姻法关于忠实义务的规定,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只要缔约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该协议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认为无效的主要事由及观点
01
签订时双方未缔结婚姻关系
02
无法证明一方违背忠诚义务
03
婚姻法中的忠诚义务,是一种道德上的义务,并非法律上的义务
04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应属无效
认为有效的主要事由及观点
01
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02
符合婚姻法关于忠实义务的规定,符合社会公序良俗
综上,涉及人身性(如一方不得抚养孩子、无探视权等)的忠诚协议无效。因为这是每个公民所享有的权利,任何人无权通过任何方式予以剥夺。涉及财产部分的效力问题,目前在理论及实践中仍存在很大争议。
故想要通过签订忠诚协议而让对方放弃财产或者进行赔偿的,难度很大,如有必要,最好签订夫妻财产协议,对双方的财产归属进行明确,这样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第一,忠诚协议应当避免出现“不得离婚、放弃子女抚养权”等涉及人身关系的内容,否则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第二,补偿条款要符合对方的经济能力。不少忠诚协议会要求违反一方净身出户或放弃所有财产,法院往往会因为利益过分失衡而不予支持此类请求。
第三,注意收集,将一方出轨或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列明作为证据。判决时,法官以证据为基础,如果单凭一方口头承认,忠诚协议往往难以发挥作用。
三、如不离婚,可否仅依据忠诚协议向法律请求赔偿?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03年的指导性意见中指出:
第一,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对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对夫妻双方签有忠诚协议,现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忠诚协议能否在公证处办理公证?
根据我国《公证法》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由于夫妻忠诚协议目前并无法律依据可供操作,故公证处一般不予办理忠诚协议的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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