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想要获得子女的抚养权,那么首选需要做的就是要了解法律的相关规定,那么关于子女抚养的司法解释有哪些?以下就是上海离婚律师为大家详细介绍关于子女抚养的司法解释以及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污染性疾病或其余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扶养前提不尽扶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缘故缘由,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商量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请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予优先思量: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缘故缘由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候较长,转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余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余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生长无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污染性疾病或其余严重疾病,或许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前提基础沟通,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独自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产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维护子女好处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践需求、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流动支出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担负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进步,但一般不得跨越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流动支出的,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昔时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形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活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支出或许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0、父母双方能够商量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扶养方担负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11、抚育费的给付时间,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支出为首要生活起源,并能维持本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12、还没有自力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以下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损失劳动才能或虽未完整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自力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13、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扶养教导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连续扶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14、《中华国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暗示阻挡,并与该子女构成究竟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担负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一直阻挡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15、离婚后,一方请求变换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6、一方请求变换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扶养责任或有荼毒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扶养才能的;
(4)有其余合法理由需要变更的。
1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18、子女请求增添抚育费有以下情况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本地实践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抱病、上学,实践需求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余合法理由应当增加的。
19、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换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私自将子女姓氏改成继母或继父姓氏而惹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20、在离婚诉讼时期,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21、对拒不执行或妨碍别人执行见效讯断、裁定、调处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以上就是找上海离婚律师整理收集的关于关于子女抚养的司法解释的法律知识,对子女抚养的相关问题司法解释有利于执法部分在执行过程当中能够更加清楚明了得依据相关法规法条进行处理。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上海离婚律师。
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处理的申请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