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在一段关系中共同出资购房已经变得越来越普遍,但在分手后共同所有权的处置已经成为一个主要问题。北京某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在审理爱心联合购房案期间,在这里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上海婚姻律师就来讲讲相关的情况。
男方小高与女方小孙在恋爱期间共同购买一套房屋,小孙以自己的名义与售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交易房屋总价款439万元,居间代理费87800元,后小孙(甲方)与小高(乙方)签订《房屋购买首付出资证明》,约定如下:
在法庭审理期间,涉案房屋的市场价被确定为426、4万元。两人分手后,小高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处小高返还已支付的一百六十九万元房款,并承担评估费、财产保全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高与小孙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了首付款之后签署《房屋购买首付出资证明》,从该证明的文义而言,应当认定双方就合资的方式达成了一致意见,即合资出首付和共同按揭贷款的方式。
因此我国法院可以参照首付出资比例关系确定一个双方就涉案房屋所占市场份额。在本案判决之前,因该房屋实际发展处于社会共有精神状态,就小孙个人已还贷款和利息部分,小高亦应按照其所占房屋份额不断进行分析相应工作负担。一审法院判决小孙给付小高房屋折价款129万元。
小高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其与小孙从未对涉案房屋的份额进行过任何约定,即使按照所谓约定的首付比例确定涉案房屋的份额,小高也不应负担小孙已还贷款部分。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购买首付出资证明》中约定的内容及双方2017年10月20日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的内容,应认定小高与小孙以合资出首付款及共同偿还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涉案房屋。
鉴于双方在《房屋购买首付出资证明》中明确了首付款各自出资数额,但未明确双方负担贷款的出资比例,一审法院参照首付款出资比例确定双方各自负担贷款的比例及双方就涉案房屋所占份额的处理并无不当。
小高主张其不应负担小孙已还贷款公司部分,与双方进行约定不符,且未提供相关证据可以证明。故在双方对涉案房屋共有期间,小高对于小孙已经无法偿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以及部分,应按一定比例增加负担。
北京一中院进行最终导致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情侣之间进行共同出资购买房屋的情况我们越来越成为普遍,如果一个双方没能“修成正果”,那便会涉及双方可以共同购置的房屋归属存在问题。
一般来说,有两种情况:
一、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财产权,在没有明确的共同所有权协议的情况下,法院一般认为是股份共有,如果双方没有签订股份协议,按双方出资比例分割
二、双方共同出资买房,产权登记一方名下,因房屋为双方共同出资购置,因此即使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在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合意买房的前提下,法院一般也会认定为双方共有。双方恋爱关系解除后,一方可向另一方主张房屋折价款。
为了更好地维护男女双方的权益,避免今后发生纠纷,建议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进行大规模投资,如买房、买房,在达成共识的情况下,首先签订双方共同出资和共同购房份额的协议。在协议中,协议将尽可能明确,如首付款和抵押贷款都是共同融资,房屋的具体份额比例。
另外,上海婚姻律师提醒大家,双方应妥善进行保管企业自身的付款业务凭证,如有一方为另一方代付款的情况,因情侣关系之间没有金钱利益往来发展相对比较频繁,为避免出现混淆,一方可以可在向另一方转账时备注列明,如写明某某房屋首付款或某某房屋某期贷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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