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是糖尿病,不同的治疗方案费用差别很大。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确定哪些疾病属于“患重大疾病需要就医”的情形,属于最佳重大疑难疾病。但对于一些不是“重大”但需要就医且需要大量医疗费用的疾病,也可以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上海婚姻律师今天就带您了解一下有关的情况。
1、侵犯经营决策权与共同财产分割
夫妻双方都有权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管理决定。虽然在日常生活中,双方有协议控制“家庭财务权力”,但这种协议绝不能损害对方的共同物业管理决策权。当一方确实需要使用配偶双方的共同财产而另一方介入时,当事人是否可以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第二分重点保护双方的共同管理决定权:有法定赡养义务的一方患重大疾病需要医疗,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由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对方“不同意支付医疗费用”的行为不会减少夫妻共同财产,不存在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但由于另一方“不同意支付医疗费用”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夫妻双方的管理决定权和决定权,司法解释将其规定为分割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理由。
除了这种情况之外,还有其他情况,即一方配偶单方面作出决定,损害另一方配偶管理其财产的权利。如果共有财产的隐匿、转移、出售、销毁、挥霍等行为难以认定,但同时又影响共有财产收益的使用,该如何处理呢?
对此,司法实践颇有争议。比如,夫妻一方整天抱着彩票中奖的心态,将大部分共同财产用于社会慈善事业或者用于购买社会福利彩票,或者未经另一方同意,将大部分共同财产用于购买股票,很难认定慈善事业、购买福利彩票或者投资股票属于“挥霍”,也不属于第四条中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共同财产的行为,甚至属于“不正当”。
然而,夫妻共同财产处置的单方面决定,一方面侵犯了另一方对共同财产管理的决定权,另一方面,一方的“不正常”处置损害了另一方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权益。如果不加以检查,这确实是不合理的。然而,由于婚姻家庭案件的特殊性和婚姻存续期间原则上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要求,笔者认为,除非“受害方”要求离婚,否则,单纯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依据不足。
2、医疗费用的支付和共同财产的分割
关于《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第二次分割,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法定维修义务”是一个严格的要求,但从广义上来理解,法定维修义务应理解为“维修义务”。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有经济能力的祖父母抚养父母去世的孙子女的义务、子女抚养父母的义务、孙子女抚养祖父母的义务、有经济能力的兄弟姐妹抚养父母去世或无法抚养子女的未成年兄弟姐妹的义务、兄弟姐妹抚养无法工作且没有收入来源的兄弟姐妹的义务等等。,但法律应当明确规定当事人的义务。此外,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另一方不同意履行义务支付医疗费用的,当事人有权在婚姻存续期间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夫妻一方不同意支付医疗费用,是指夫妻双方有共同财产但夫妻一方不同意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医疗费用。如果夫妻没有共同财产,或者共同财产已经全部用于支付医疗费用,夫妻要求分割共同财产没有意义,其诉讼请求不应支持。
再次,夫妻双方有共同财产,但也有共同债务企业或者有其他社会生活提供所需,配偶不同意以夫妻之间共同财产安全支付医疗服务费用的,是否我们应当对夫妻共同财产信息进行市场分割的问题。
如夫妻双方只有通过一套房子用于居住,而一方要求卖掉房子救助自己就是父母工作或者一些其他亲人的,或者夫妻双方只有这样一套房子,但房屋是贷款所购,需要及时偿还借款的情况下,另一方拒绝变卖房屋,是否能够构成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共有房屋建筑进行数据分割的条件呢?
相对于财产来讲,人的感情应当更为重要。夫妻二人通过婚姻成为共同体,但是两者皆为独立之个人。婚姻带来的相互依赖和扶助不能混淆了个人的独立自主性,更不能因为婚姻关系的存在而使人顺从乃至屈服于婚姻的需要。
如果婚姻的另一方因为自己居住生活所需或者不愿承担偿债之,而不同意变卖房屋支付医疗费用的,既要尊尊其独立的意愿,也要保护另一方尽亲情、孝道的自由意志,对其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一并分割,实现双方各自的意愿。
最后,上海婚姻律师认为,对“患重大疾病需要治疗”要有一个更宽松的理解。有一种观点认为,“重大”疾病一定是心脏病、恶性肿瘤等严重疾病,普通疾病不算。笔者认为,当夫妻一方患病需要支付医疗费用进行治疗时,对夫妻双方影响最大的是医疗费用的多少,而不是疾病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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