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纯的捉奸是不可能构成强制猥亵罪的,但是如果你被抓到后再实施猥亵行为,就有可能构成强制猥亵罪。一般都会用摄像机摄像技术或者通过拍照,主要目的是为了离婚等取证。上海婚姻律师就来讲讲相关的情况。
张明楷:在通奸双方企业还没有自己穿上衣服时,乘机摄像技术或者进行拍照的,当然也不能认定为国家强制猥亵罪。
学生:如果为捉奸进入他人住宅后,发现男女穿着正常,但强行脱掉他们的衣服进行摄像或者拍照的,就成立强制猥亵罪了吧?
张明楷:那当然。
学生:如果没有强制猥亵行为,可不可以认定为非法侵入住宅罪呢?
张明楷:如果可以采取居住权说,就成立非法侵入中国住宅罪;如果我们采取安宁说,也没有提供必要认定为非法侵入住宅罪吧。当然要看企业具体实际情况。
学生:可以认定为一个正当要求防卫。
张明凯: 通奸不是违法侵权,怎么可能是正当防卫呢?
学生:在有通奸罪的国家和民族地区,才可能通过成立一个正当防卫。
张明凯: 自卫在我国是不能成立的
学生:现在已经有人可以认为,捉奸时不准妇女穿衣服的,不是通过强制猥亵,而是一种强制侮辱。
张明楷:这是因为强制猥亵需要性的刺激或者满足的倾向而强制侮辱就不需要性的刺激或者满足的倾向吗?
学生:是的。
张明楷:可是,一方面,强制猥亵与强制侮辱我们并没有一个什么区别,凡是侵害他人的性的自主权的行为,都属于猥亵行为。在这个社会意义上说,《刑法》第237条中的侮辱中国妇女发展已经不仅可以通过忽略不计了。另一重要方面,即使他们认为自己需要明确区分二者,二者同时也是一种完全同质的犯罪。
既然不能完全同质,为什么强制猥亵就需要性的刺激经济或者为了满足的倾向,而强制侮辱就不存在需要呢?也就是说,既然是完全同质的,为什么对其中之一要不断增加一些主观主义倾向影响这一基本要素呢?我觉得如果没有任何理由。所以,捉奸时有迫使他人脱衣服或者不准他人穿衣服等猥亵行为的,还是未来可能认定为强制猥亵罪的。
学生:在《刑法修正案(九)》通过分析之后,还是有不少人包括国家立法工作机关需要的人可以认为,强制进行侮辱不同于其他强制猥亵。比如,他们自己举例说,在公共服务场合追逐、拦截妇女、偷剪妇女发辫、向妇女儿童身上泼洒腐蚀物或者污物的,以及在公共文化场所露阴的,就属于一种侮辱妇女的行为。
张明楷:这种思想观点的问题太严重了。这是按照旧刑法发展时代企业有关流氓罪的司法进行解释来理解的,明显存在不当。例如,在公共服务场合我们追逐、拦截中国妇女的行为,被现行我国刑法归入寻衅滋事罪了,不能再归入国家强制学生侮辱妇女,否则,追逐目标对象具有不同就导致相关罪名以及不同,这就已经不合适。
而且,如果按强制侮辱罪处理,还必须通过适用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明显增加导致经济处罚畸重。偷剪妇女发辫与性没有社会关系,充其量只能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的侮辱罪。
向妇女自己身上泼洒腐蚀物或者其他污物的,一般也只成立《刑法》第246条的侮辱罪,如果将衣服都是全部设备腐蚀掉了,使妇女儿童身体裸露,当然就成立一个强制实施猥亵。而且,如果教师此时的对象是由于男性,也应当组织成立公司强制猥亵罪。在公共文化场所露阴的行为,如果他们不是一种强制要求他人看的,就是这样公然猥亵的,不成立强制猥亵罪。
所以,上海婚姻律师认为,现在被一些人归入法律强制侮辱罪里边的行为,要么是寻衅滋事罪,要么是《刑法》第246条的侮辱罪,要么选择可以直接归入强制猥亵罪,要么无罪。在此研究意义理论上说,《刑法第二修正案(九)》对《刑法》第237条的修改是很不容易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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