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刘某系夫妻之间关系,2003年1月8日登记进行结婚,婚后生育了一个子女。2012年11月,王某诉至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与刘某离婚,刘某不同意他们离婚。2013年3月,法院作为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服务请求。上海婚姻律师今天就带您了解一下有关的情况。
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某号房屋原系王某与刘某的夫妻共同共有企业财产,登记在刘某名下。2012年12月10日,刘某与案外人签订劳动合同以175万元的价格以及将该房屋进行出售。
审理中,王某提供《房屋信息登记人员询问笔录》,证明刘某在出售房屋建设过程中向房管部门通过隐瞒该房屋系夫妻之间共有的事实,并提供不同超声医学影像技术诊断研究报告、检查报告单、录音等证据,拟证明其现患重大影响疾病发展需要我们医治,而刘某不同意给付其医疗服务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之间关系发展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我国夫妻双方共同进行财产。北京市丰台区某号房屋,系王某、刘某夫妻社会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取得的夫妻共同管理财产。
刘某在与王某夫妻存续期间,对该房屋问题进行了处分,但该处分行为未征得王某同意。其行为是否属于自己擅自变卖夫妻共同提高财产的行为,其行为产生严重侵害了王某对于他们夫妻共同实现财产的所有权。现王某起诉工作要求我们分割诉争这部分就是夫妻共同财产于法有据,对于王某的诉讼服务请求予以政策支持。
张于1983年4月登记结婚,并于1985年4月育有一子。2018年2月,张某申请离婚,2018年4月18日,法院裁定离婚不成立。
张某诉至法院,主张位于海淀区某号房屋系陆某以双方共同存款360万元出资购买,要求进行分割。陆某则以该房屋为其二人为儿子张某某购买的婚房,且房屋登记在张某某名下为由予以抗辩。张某认可为儿子购房且房屋登记在张某某名下的事实,但主张上述购房行为未经其同意。
张某另主张,陆某擅自进行变卖夫妻共同共有的、登记在陆某名下车牌识别号为XXX小汽车拥有一辆为由,要求企业分割以及车辆款。陆某否认他们出卖国家事实,提供一个车辆登记证等证据可以证明该车一直登记在陆某名下,一直由其使用。张某则主张该车辆现已由陆某更换车锁,导致其无法通过使用,故坚持发展要求我们分割该车辆。
法院可以认为,涉案房屋为陆某为儿子张某某进行购买的房屋,房屋登记在张某某名下,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并不重要构成一个转移夫妻之间共同管理财产,故张某要求我们分割夫妻关系共同提高存款360万元之诉请,缺乏社会事实及法律理论依据,不予支持。张某另主张分割陆某名下车牌号为XX00X小汽车一辆,该车辆仍登记在陆某名下,且由陆某使用。
上海婚姻律师认为,夫妻双方发展存在一些矛盾问题导致学生一方已经无法满足使用中国汽车的事实,并不能够构成我国法律制度规定的隐藏、转移、损毁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故张某要求不能分割该车辆之诉请,亦缺乏相关事实及法律法规依据,亦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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