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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专业离婚律师 团队成立于2000年,目前拥有近50人的团队,律师平均执业年限在5年以上,70%以上律师获得法律硕士学位。专门代理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团队律师多年来致力于婚姻家庭法律方面的研究,凭借丰富的法庭诉讼经验和娴熟的谈判技巧,调解纠纷、化解矛盾,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和精湛的办案技巧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赢得了众多委托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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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分割财产的条件是什么?上海婚姻律师告诉您

时间:2023-02-01 10:41 点击: 关键词:上海婚姻律师,夫妻财产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上海婚姻律师今天就带您了解一下有关的情况。

婚姻存续期间分割财产的条件是什么?上海婚姻律师告诉您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进一步解释以下几点:

  第一,在婚姻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进行财产不允许分割是基本理论原则,而在一个特定情形下予以分割是例外。也就是说,夫妻一方在婚姻法律关系问题尚未解除的情况下,起诉工作要求我们分割共同财产,原则上是不予支持的。

  第二,虽然原则上不支持在婚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但如果符合解释的具体规定,则应支持这一请求。有人认为,即使情况如此,这也属于支持的范围。“可能”一词意味着当事人的请求可能得到支持,也可能得不到支持,但须遵守该解释第4条的规定。由于《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的情况是对配偶一方财产和人身权利的严重侵犯,如果发生这种情况,仍然属于支持性或非支持性类别,很容易误导法官,影响双方的合法权益,不符合立法的目的。因此,笔者认为,如果检方有证据表明夫妻的行为符合《婚姻法》第3条第4款的解释,应当分开。

  第三,一方有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当依法分割。婚姻法第三解释第四条规定的第一种分割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损害,包括夫妻一方隐藏、转让、出售、毁坏、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以及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以分割更多财产。

  隐瞒、转移、毁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容易被故意认定,争议不大。出售行为不仅是出售共同财产,而且是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隐藏、转让、毁坏和挥霍收益的行为。只是出售,不隐瞒、转让、挥霍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权益,甚至将出售所得交由对方妥善保管的,不视为本条规定的“出售”。

  挥霍意味着随意花钱。在夫妻生活中,一个人为了自己的需要或为了两个人的需要而消费是正常的。如何界定某些消费行为为挥霍行为,需要确定消费水平、消费数量、消费目的以及消费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如果夫妻共同财产中有一项用作赌博、吸毒、酗酒等,即使金额很小,也应视为“挥霍”,即使金额很大,但如果夫妻一方利用共同财产重新就读、照顾一方或双方父母和子女,或作正常投资,也不应视为浪费。确定一方当事人的消费行为是否为挥霍行为,不仅要考虑消费本身,还要考虑消费的原因和目的,从主观正当性的角度考虑消费行为是否属于“挥霍”夫妻的共同财产,目的正当性应防止“挥霍”的认定。

婚姻存续期间分割财产的条件是什么?上海婚姻律师告诉您

  第四,有法定赡养义务的人患重病需要治疗,另一方不同意支付医疗费用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其他人,无论是出于慈善或者其他崇高的目的,如勇敢、仁爱、医疗等,或者其他朋友、同事、战友等关系密切的人患有严重疾病,出于友谊、亲属关系等原因,要求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医疗费用,而另一方不同意的,夫妻生命期间可以不分割共同财产。

  也就是说,无论是好心人还是好心人,或是同学或战友,这种关系的存在都不属于本条规定的当事方的法律维持义务。

  当然,如果配偶一方患重病需要治疗,而另一方不同意支付医疗费用,根据举重原则,配偶一方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分割。配偶一方丧失诉讼能力的,其父母、子女和其他近亲属有权作为法定代理人提起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分割夫妻双方共同管理财产制度应当更加注意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中,有一点我们经常不被人注意,即“不损害公司债权人企业利益”。

  司法社会实践中,许多关于夫妻经常采取假离婚问题或者自己婚姻关系期间不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将财产转移到一方名下,从而能够达到一种逃避夫妻债务的目的。在婚姻存续期间,为了得到满足他们夫妻共同学习生活环境需要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婚姻存续期间分割财产的条件是什么?上海婚姻律师告诉您

  上海婚姻律师温馨提示,夫妻之间假离婚或者婚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不得侵害债权人的利益。尤其学生对于教师通过人民调解组织形式,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夫妻共同财产信息进行数据分割的,应当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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