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存了在银行工作挣来的3500元私房钱,妻子发现后偷偷拿走了。后来,他们因为不和而离婚了。袁得知钱被妻子拿走了,急于使用,愤怒地起诉了银行。9月19日,新郑市人民法院驳回了袁的诉讼请求。
2004年5月1日,袁和庄被介绍认识。他们经常因为不和而吵架。庄生气地住在母亲的房子里,他们开始分居。2004年11月,袁拿着身份证,把在银行工作挣的3500元存入银行。巧合的是,当王回家拿衣服时,他不小心发现了存折。他把卡和存折拿到银行,然后偷偷拿走了钱。
之后,双方离婚了,因为他们无法忍受情感折磨。一个月后,当袁需要钱时,他发现存折不见了。当他向银行报告损失时,银行工作人员告诉他,他的妻子拿走了存款。袁认为银行违反了规定,要求赔偿。
法院认为,庄持身份证从银行取款是银行的表面代理行为。上海婚姻咨询师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存款人委托他人取款,代理人持有有效存单,银行核实后按规定支付本息,这也是存款合同义务的适当履行。在这种情况下,袁没有委托庄代为取款,但庄的行为是表面代理。原告袁没有妥善保管存单,是玩忽职守的行为。法院驳回了袁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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