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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杨浦婚姻律师团队成立于2000年,目前拥有近50人的团队,律师平均执业年限在5年以上,70%以上律师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多年来单方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问题、房产/公司股权等财产分割纠纷的诉讼案件,凭借丰富的法庭诉讼经验和娴熟的谈判技巧,调解纠纷、化解矛盾,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和精湛的办案技巧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赢得了众多委托人的信任和高度评价。曾担任多家法律网站的首席婚姻家庭法律咨询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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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婚姻著名律师来教您如何区分夫妻赠与与夫妻财产协议

时间:2023-03-15 10:13 点击: 关键词:上海婚姻著名律师,夫妻财产协议

  我国1980年《婚姻法》以协议财产制度为法律财产制度的附属、补充和规定,在2001年《婚姻法》修改后,第19条规定: “夫妻可以协议分别拥有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共有或部分拥有或部分拥有。上海婚姻律师为您解答一下有关的情况。

上海婚姻著名律师来教您如何区分夫妻赠与与夫妻财产协议

  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婚姻协议财产制度与法定财产制度并列,其效力高于法定财产制度的规定,完善了我国的婚姻协议制度,对保障公民充分行使人身财产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但在中国随后的社会发展现实中,特别是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实施后,《婚姻法》与《物权法》及《合同法》的适用法律冲突解决问题研究日益重要突出,婚姻家庭财产进行约定中,约定一方婚前财产主要是通过房产此类不动产婚后共有或为对方自己个人所有时,是否我们需要积极履行物权变动的形式。

  即对方对房产所有权的取得制度是否具有必须要办理完过户方能生效,出现一些争议时原产权人是否有权利可以行使撤销权,成为一个争议的焦点,存在同案不同判现象,当事人经济利益需求得不到有效保障。

  鉴于此,2011年8月12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第六条规定: “婚前或者婚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赠与另一方,赠与人在赠与财产变更登记前撤回赠与,另一方当事人请求继续赠与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于2011年8月13日在《人民法院报》上作出如下表述:“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凝聚社会各界智慧,正确、合法、及时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经过反复研究论证,我们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约定的三种模式,即分别所有, 共有和部分共有,而不包括约定一方的全部财产归另一方所有。

  一方所有的财产,约定归另一方所有,即夫妻间的赠与。虽然双方已达成有效协议,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未根据《物权法》规定转移,但根据《合同法》关于赠与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因此,在婚前或婚内财产关系中,有两种不同的表述: “夫妻赠与”和“夫妻财产协议”,“夫妻赠与”由合同法的规定处理,“夫妻财产协议”适用于《婚姻法》的规定。如何区分“夫妻赠与”与“夫妻财产协议”?

  夫妻百分之百转让房屋的,称为“夫妻赠与”,可以根据合同法撤销,不需要转让或者公证。只有1% 、50% 或99% 才会给予,这是一份《财产协议》 ,它适用于《婚姻法》 ,即使不转让,也是不可撤销的吗?你是这么想的吗?

  最高国家人民通过法院民一庭吴晓芳法官在2014年《法律制度适用》杂志上发表“《婚姻法》司法进行解释(三)适用中的疑难解决问题”,又进一步研究指出,“无论夫妻关系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对方的比例是多少,都属于我国夫妻生活之间的有效方式约定。

  但问题是我们这种方法有效的赠与约定时间是否存在可以选择撤销?对于学习此类协议的订立、生效、撤销、变更等并不排斥《合同法》的适用。一方赠与另一方不动产或约定夫妻共同共有,在没有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工作之前,依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是完全不同可以直接撤销的,这与婚姻法的规定学生并不主要矛盾。”

上海婚姻著名律师来教您如何区分夫妻赠与与夫妻财产协议

  但这不是最终结论。如果确实如此,那么《婚姻法》第十九条就完全中止适用,物权法的规则是否充分适用于婚姻家庭,我国的夫妻财产协议制度如何完善,相关的争论还在继续!

  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在过去还会继续。学术之争体现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受害者是普通百姓,急需统一思想认识!

上海婚姻著名律师来教您如何区分夫妻赠与与夫妻财产协议

  上海婚姻律师认为,此类离婚案件在物权法的实施中,并于2008年出版了《婚姻财产协议中是否需要改变物权表现形式——谈我国婚姻财产协议制度的完善》 ,迄今为止,一直在努力呼吁并致力于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家事无小事,清官难断家务事,家中事事顺遂。一起关注,一起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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